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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税收宣传资料(二)——土地税收

      一、税收政策简介

      1、须缴纳的相关税费(转让或承受环节)

      承受方: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转让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所得税(个人)、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2、承受方计税要素

    纳税人

    承受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

    按成交价格(包括购买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4%缴纳

    耕地占用税

    按所占耕地面积和当地单位适用税额计算缴纳

    印花税

    按合同所载金额的0.05%缴纳

      3、转让方计税要素

    纳税人

    承受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

    按转让收入减去购置或受让原价后余额的5%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的7%缴纳(市区内)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的3%缴纳

    价格调控基金

    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的1.5%缴纳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缴纳(2008年1月1日前为33%)

    个人所得税

    转让权属的个人按转让收入减除原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的20%缴纳

    土地增值税

    按增值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

    印花税

    按合同所载金额的0.05%缴纳

      二、纳税申报流程

      1、纳税告知:由国土部门填写《纳税告知书》,并交纳税人,纳税人按《纳税告知书》办理纳税申报。

      2、办理申报:到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办理纳税申报,领取并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将所需资料递交征收窗口审核。

      3、开具发票:转让方,由征收窗口开具《长治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承受方,应向销售单位索取《长治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同时到征收机关(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收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办理契税申报事宜。

      4、缴纳税款:经审核无误后,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税款。

      5、领取证明:凭缴款证明领取由征收机关填开的《完税(免税)凭证》。

      6、办理登记:承受方,凭《契税完税(免税)凭证》第四联和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土地产权登记手续。

      三、须提供的资料

      1、转让方:

      《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验);

      拍卖的提供《成交价格确认书》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验);

      国土部门填开的纳税通知(告知)书;

      原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验)。

      身份证明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验):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在国土部门备案的提供《土地价格备案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验);

      有评估报告书的提供评估报告书原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还需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等;

      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承受方:

      《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验);

      拍卖的提供《成交价格确认书》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验);

      国土部门填开的纳税通知(告知)书;

      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验)。

      身份证明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验):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还需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等;

      涉及耕地占用税的,用地人须提供批地文件复印件;

      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文书、计委批准项文书、项目建设平面图等;

      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复印件请使用A4纸)

      说明:转让方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核定其计税依据。

      承受方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附:长治市房产交易办税流程图(略) 

    打印】【关闭 时间:2009-2-13 18:22:37 ,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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