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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省律师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元军娥 【内容提要】 律师制度在国家法律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律师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状况和民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伴随着国家律师制度的恢复,我省的律师事业经历了30年的发展和完善,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毕竟我国的律师制度由于恢复和发展的时间较短,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亟待从实践中加以总结和完善。 【关键词】 律师制度 执业环境 助理律师 律师调解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资格、任务、性质、业务范围和律师的权利、义务、工作原则以及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制度。伴随着我国1979年底律师制度的恢复,我省律师事业经历了30年的发展,律师的执业水平日益提高,服务领域逐步扩大,已经成为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我国的律师制度还存在着缺陷,尚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要求,有待进一步完善。 1979年11月12日,中共山西省委发出晋发(79)147号文件,正式重建山西省司法厅。随即开始组建律管处和组建律师队伍。经历了30年的发展和跨越,我省律师业从恢复重建时的95人,发展到如今拥有一支3080多人的庞大律师团队;律师制度在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人员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和改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模式 党的十六大中明确将律师事务所界定为社会中介机构,这一界定的突破带来了律师工作一系列深刻的变革。律师事务所从初期“吃财政”的国办所这种包打天下的简单模式到现在的合伙、合作、个人所,经历了蓬勃的发展。这种变革,使得我省的律师工作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更加符合律师业发展的客观实际。通过变革,我省的律师队伍有了较大发展:执业人员从恢复重建初期的95人,发展到现在的3080余人;律师事务所由1980年的1棵独苗发展到现在的388家。 (二)律师的业务范围 近年来,律师的服务层次不断提高,业务领域不断拓宽。从最初单一的刑事辩护职能发展到如今诉讼非诉讼遍地开花的高素质、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三)律师素质 三十年来,在律师队伍人数迅速扩大的同时,律师队伍的素质结构愈来愈专业化、年轻化。目前,我省律师队伍的专业化分工进程正在进一步加快,逐步形成了一支能够熟练办理房地产、知识产权、股票、期货、商标、专利、高科技开发等领域法律事务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我省律师界从业人员中达到本科学历的有1226人,其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及留学归国人员的有112人。有近百名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这些分工及数据表明,一支富有专业精神、充满活力的律师队伍正以崭新的风貌展现在中国社会舞台上。 二、律师制度的完善 (一)律师的执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律师兴则民主兴,律师兴则法治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设和谐社会都离不开律师。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 多年来,全省公检法司各部门和律师协会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别是新的《律师法》颁布实施后,律师的执业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虽然新《律师法》在这方面赋予了律师很大的权利,但一些权力机关仍然不严格执行新《律师法》,而以未收到上面文件为由仍执行《刑事诉讼法》。在一些地方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职务、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不规范的问题仍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法》的贯彻实施,影响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二)建议我国律师法增设助理律师制度 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激烈,初为律师者往往难以适应竞争形势,一时无法从业务上和心理上真正独立和成熟起来,而众多资深执业律师又无暇或无意提携后辈,这已实际影响到律师行业的梯队培养及团队建设。如何使律师从实习阶段到执业阶段的过渡更加协调有序,促进律师业的良性发展和律师自身的成熟,这是需要从律师组织体制上予以规范的一个问题。笔者建议我国律师法设立助理律师制度,在实习律师和独立执业律师之间架设一座桥梁,从而更好地促进律师业循序渐进的发展。 (三)建议允许设立专业律师事务所 设立专业律师事务所,有利于促进律师业专业服务水平的提高。目前,我省的律师事务所大都为小型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单打独斗,不研究案情,不协调关系,不共同作战,影响了办案的服务质量,建议在无力设立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的地区,允许设立小型专业律师事务所,就像医疗行业中一些骨科、眼科、女子医院等将更有利于专业的提高,有利于推动律师行业整体水平的上升。 (四)充分发挥律师在群体性纠纷调解方面的作用 律师制度中应增设规定律师参与调解的内容,就像法律援助一样,规定每位律师每年办理多少起调解案件。调解民事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不仅可以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而且更大程度上有利于缓解纠纷,积极预防矛盾的激化升级。 群体性纠纷具有当事人多、涉及面广、矛盾复杂激烈的特点,处置不妥当,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律师作为熟悉法律的社会中介群体,参与群体性纠纷的调处具有特殊的优势,可以收到比较理想的效果。同时律师作为捍卫社会公正与正义的中坚力量,是具有很强的荣誉感和使命感的精英群体。积极参与群体性纠纷的调处和涉法信访案件的法律咨询,服务于政府工作,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协助政府逐步转变职能,走向法制化。律师的服务性和社会性的价值将得到更充分的体现。这就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完善制度及政策,积极响应并鼓励律师参与到群体性纠纷的调处中来。 具体来说,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路径和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范式可供选择:一是作为群体一方代理人参与调解组织主持的调解,二是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三是受聘各级地方政府,直接参与涉法群体性信访上访工作等。 放眼过去的30年,我省的律师队伍在由弱到强发展壮大的同时,以其特有的职业功能,为我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律师业成为我国一个方兴未艾的职业,律师队伍已经成为我省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一支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记得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在评价律师时说过:“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亡则法治亡。”笔者坚信随着律师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律师作为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必将在未来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舞台上展现出更加多姿多彩、举足轻重的一面,发挥其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 【打印】【关闭】 时间:2009-6-27 15:38:40 , 点击: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