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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价格暴跌 买方拒提货构成违约
  本报讯购销合同签订后,因市场价格下跌,买方拒绝提货。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解除涉案合同,买方赔偿卖方经济损失317250元。
  2014年7月16日,某化工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其向贸易公司以每吨7510元的价格购买500吨乙二醇,总价款为375.5万元,交货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前。化工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交付了保证金187750元。合同签订后,乙二醇的市场价格急剧下降至每吨6500元,化工公司拒绝提货。双方为此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贸易公司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将货物以市场价转卖第三人,其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化工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并由化工公司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予以信守。某化工公司拒绝提货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朱梦琪叶玉)
                          来源:2015年10月10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时间:2015-10-16 23:41:1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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