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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煤炭企业兼并整合中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 |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景转平 【内容提要】煤炭资源的整合促进了国有煤炭企业的规模扩张,但是这种扩张背后也隐含着大量的法律风险。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简要分析了煤炭企业在兼并整合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煤炭企业 兼并整合 法律问题 风险防范 引 言 在政府大力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的背景下,各大型煤炭企业纷纷加快了企业兼并整合的步伐,在这些企业之间的兼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引出了一些法律问题,加强企业在兼并整合过程中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就成为这些企业的当务之急。现在资源的整合主要是通过企业兼并行为来实现的,而兼并主体、债务处理、劳动关系处理又是企业兼并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因此,本文将对这几个问题及具体策略进行简单分析,以期对煤炭企业兼并整合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一、企业兼并中的主体问题 1、由于企业兼并行为涉及到企业控制权的变动,属于产权交易行为,那么就必然牵涉到企业主体在法律意义上的变更或消灭(工商登记形式表现),因此在整合之前确定合格的整合主体尤为关键,特别是寻求跨地区、跨疆域的合作主体。就目标煤矿企业(被兼并的煤矿企业)而言,企业在实施整合行为时首先要明确: (1)、与目标煤矿企业相关的探矿权证、采矿权证、煤矿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资格证或营业执照等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合法; (2)、目标煤矿企业的股东构成、股东具体情况和投资关系情况; (3)、目标煤矿企业是否存在承包、转包等使主体容易混淆的因素; 2、目标煤矿企业或合作主体的产权清晰问题以及是否存在与该产权或主体相关的抵押或担保。 目标煤矿企业是否产权清晰,是否存在承包、层层转包的情况,这些,企业在进行整合或合作之前,要进行严格调查,并力求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可以查看采矿权证上的企业名称与实际经营煤矿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企业法人资格证或营业执照是否一致,不一致又存在何种关系等。特别是对于那些通过承包和层层转包等形式取得煤矿经营权的煤矿整合,企业一定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进行实质的整合步骤。 3、采矿权、探矿权等矿业权的转让、变更以及工商登记变更或注销问题 与煤矿企业相关的采矿权、探矿权等矿业权都是具有一定期限和程序要求的权利,无论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划拨,都需要办理一定的登记或变更手续,因此,企业在兼并整合过程中要及时办理矿业权转让过户手续,进行法律规定的矿业权变更登记,以及进行法律要求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 二、企业兼并的形式 兼并就是指一个公司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购买其他公司的产权,使其他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公司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一)实践中常见的几类兼并形式 1、吸收股份式兼并,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的一个股东。其本质特征是以股份换资产,在法律上表现为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换为存续企业的股份,前者随股份转换而终止,前者的债务亦由后者承担。 吸收股份式兼并符合合并的各种法律特征,是典型的合并,合并各方的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2、购买净资产式兼并,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净资产,本质特征是以现金换净资产。在法律上表现为以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的投资者(股东或开办单位)为合同当事人、以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净资产为标的的买卖合同,也被称为企业产权转让合同。购买净资产式兼并是合并还是收购,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认定。 (1)兼并公司购买被兼并公司全部净资产后,被兼并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成为兼并公司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者干脆丧失了经营主体资格,与兼并公司彻底合为一体,其财产、债权债务都由兼并公司承受。 (2)兼并公司购买被兼并公司全部净资产后随即将其规范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子公司的,这种情况不影响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的延续,其法律后果等同于控股,被兼并企业的债务仍由规范后的子公司承担。 3、控股式兼并,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地位,实现兼并。控股式兼并的本质特征是以现金换股权,被兼并企业的股东与兼并企业之间签订有股权转让合同。 在大部分情况下,控股式兼并只是收购了被兼并企业的足以达到控制地位的股权,不影响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的同一和延续。但是在兼并方收购被兼并方的全部股权的情况下,兼并的法律性质的认定与收购净资产式样兼并的处理方法相同。 4、购买资产式兼并,即兼并方是以现金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财产,但不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本质特征是以现金换资产。在法律上表现为以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为合同主体,以被兼并企业的全部或主要资产为标的的买卖合同。这种形式的兼并不影响兼并双方的法人资格。 三、企业兼并中债务的承担 (一)遗漏债务的承担 企业兼并后存在大量债务承担的问题,而其中遗漏债务问题尤其突出,是指被兼并方在与兼并方订立合同时,由于故意或过失,遗漏了应记入资产负债表的对外债务,使兼并方对兼并条件作出错误判断,在债权人起诉时应如何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审判实践中,兼并企业往往以债务没有反映在兼并前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自己并不知道存在这些债务为由进行抗辩,认为造成债务被遗漏的过错在被兼并方,如果被兼并企业能如实地反映这些债务,可能就不会发生兼并行为,即使发生,条件也会不同。如果这些遗漏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将损害兼并企业的合法利益。 1、在一个兼并行为被认定为不影响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的同一和延续的情况下,遗漏债务问题只能影响到兼并双方之间的兼并合同,而不能影响债权人向被兼并企业追索债务的权利。 2、在一个兼并行为被认定为导致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构成合并的情况下,合并双方法人合为一体,存续企业对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概括性继受,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兼并企业有承受被兼并企业债务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因在兼并时债务是否属遗漏债务而有所区别。 (二)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对待债务承担应注意的问题 实践表明,就企业兼并中债务承担问题,法律规定主要是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而兼并一方在兼并行为中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因此,作为兼并方的企业,在兼并行为中,要做到严格审查,事前防范。 1、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要严格审查,确保每一项债务清清楚楚。 2、要签定债务承担协议,尤其是对遗漏债务的处理要有书面的处理意见,及时通知被兼并企业的债权人,关于债务的处理,要事前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3、兼并协议的起草要谨慎细致,严格按照双方书面约定执行合同。 四、企业兼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 1、目标煤矿企业的职工安置等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 这个问题在整合或合作过程中最容易被忽略,很多并购企业对劳动关系的处置问题也不够重视,但是一旦这个问题被激化,后果将会很严重。一方面,国家对劳动者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立法目前日益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还不很健全,有些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让企业无所适从,但是,法律并不会因此而减轻企业在纠纷发生时适用法律的责任,特别是具有国有性质的公司,往往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在劳动关系的处理方面政策和法律不利于我们,因此,公司在以后的煤炭资源或跨域合作中一定要对此问题引起足够的认识。 2、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一问题将显得尤为突出和紧要。企业在对待此类问题时,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同时还要严格遵守《企业兼并暂行办法》中关于被兼并方企业职工安置方面的规定,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于未然,事后积极妥善处理。 五、兼并整合中其它风险的防范 对煤炭企业的兼并整合而言,任何整合或合作交易中都可能存在风险,只有对交易中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做好相应的对策,才能有效防范,保证交易的成功及实现交易的目的。 (一)在实施整合或跨域合作前对整合或跨域合作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整合或跨域合作有时并不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其中在参与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规模和范围等方面必然受到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限制,而且政府在并购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时会直接关系到整合或跨域合作的成败。但是为了保护公司的长远利益,在兼并整合中对相关事项进行法律审查是必需和必要的。 (二)对目标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为了确保整合或跨域合作的可靠性,减少整合或跨域合作可能产生的风险与损失,企业在决定整合或跨域合作目标前,必须要对目标公司的内部情况进行一些审慎的调查与评估。这些调查和评估事项包括:1、目标公司的产权证明资料(一般指涉及国有产权时国资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或投资证明资料);2、目标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包括公司章程、各类出资或验资证明报告等);3、有关目标公司经营财务报表或资产评估报告;4、参与整合或跨域合作的中介机构从业资质;5、目标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6、目标公司重大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负债或合同事项;7、目标公司管理框架结构和人员组成;8、有关国家对目标公司的税收政策;9、各类可能有或能确定有的负债情况(包括各类担保、诉讼或面临行政处罚等事项);10、其他根据目标公司的特殊情况所需要调查的特殊事项,如社会保险、环保、不可抗力、可能不需要我公司同意就加诸于我公司的其他潜在责任等。 (三)谨慎对待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企业整合或跨域合作行为往往同时涉及企业的资产、负债或人员等重组事项,其间必然涉及大量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这些合同或协议文件是最终确立企业整合或跨域合作各方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依据,因此一定要对其中的条款谨慎对待。 (四)整合或跨域合作事项的商务谈判。对整合或跨域合作而言,主要还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需要参与整合或跨域合作的各方反复进行(有时甚至是非常艰苦的)商务方面的谈判,有利于企业全面了解或掌握交易各方的真实意图,并为进一步的整合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企业兼并整合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而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进而提高企业在兼并整合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才能实现企业的并购意图,实现企业的最终利益。
参考文献: 1、龚维敬:企业兼并论[J],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58 2、刘澄清:《公司并购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张舫:《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王文:《企业并购》,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64 5、郑才林:企业兼并中的资源整合管理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1(8),38 6、孙衍林:中国企业兼并与政府行为的分析[J],企业经济,2002(5)8-9 7、刘晓丹:中国证券报,2001,12,05
On the legal issues and risk prevention of the coal enterprises in the merger and annexation 【Abstract】:The merger and annexation of Coal resources promotes the size expansion of the state-owned coal enterprises, But behind this size expansion also implies a mass of legal risks. The author of this thesis, with her work experience, briefly analyzes the legal issues of the coal enterprises in the merger and annexation, and proposes som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Key Words】:Coal enterprises Merger and annexation Legal issues Risk prevention |
| 【打印】【关闭】 时间:2008-11-27 8:29:24 , 点击: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