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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撤销公证书应采用决定方式的函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司

文    号:[91]司公字第62号

发布日期:1991-3-21

执行日期:1991-3-21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浙司公外便字第001393号函及温州市公证处(90)撤字第002号公证书收悉。根据《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第54条的规定,撤销公证书应以决定的方式,而不是以出具公证书的方式。请予纠正。

  随函将(90)撤字第002号公证书退回。


时间:2008-11-12 9:46:51,点击:0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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