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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因工残废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1954年1月22日中劳保字(54)第0034号)

四川省劳动局: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川劳保(53)字第944号报告悉。我们认为,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的职工,在工资提高后,其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应仍照原数额继续发给。


时间:2008-11-12 15:54:33,点击:0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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