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频道 >> 法规速递 >> 劳动法类 >> 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劳动者自始至终都无须履行无效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时间:2008-11-13 11:33:43,点击:0打印】【关闭

上一篇: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下一篇: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
【声明】:
1、以上文章或资料除注明为转载或编辑整理外,均为本站(即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原创内容。
 2、其中发布或摘录的内容以共享、研究、为大众传递更多法律信息为目的。
 3、刊用本网站稿件,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4、如果您对本站发布的文章或信息有任何异议,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zgsxjjls@126.com。

 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内容

评论内容

地 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
网 址:www.zgsxjjls.com
邮 箱:zgsxjjls@126.com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  0355-2030110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  0355-2030148
传 真:0355-2032928         邮 编:046000
电话:0355/2180808
电话:0355/2051138
电话:0355/2052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