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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类
劳动仲裁新增五项受理内容
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新法将主要解决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时间长等问题,被认为是新《劳动合同法》后又一部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法律。
普通劳动者在面对劳动纠纷时,新法在维权操作上有何变化?
“因确认劳动关系、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成仲裁调解范围。
法律条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立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52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时间:2008-11-13 11:39:20,点击:0【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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