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2日 星期日 《上党晚报》第6版
离异后,妻子希望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离婚了,我想要孩子的抚养权
李女士与丈夫离婚,协议约定由丈夫抚养女儿并支付妻子十万元,其后,男方未支付约定的款项,双方又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因此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女方能否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该如何支付?
[案情回放]
原告希望变更女儿抚养权
1994年,原告李女士与被告郭先生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现年12周岁。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05年10月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女儿由男方郭先生抚养,女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男方支付女方人民币10万元,离婚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未按协议支付原告10万元,双方还就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2006年8月1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同时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离婚协议里约定的10万元。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离婚协议》,证明被告应支付原告10万元;2、被告2006年7月份工资计算花名表、6月份绩效工资计发表、半年奖金花名表各一份,证明被告每月总收入3596元。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被告认为,原告所举工资表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一个月工资不能代表所有月份的工资数额,绩效工资不稳定,不能作为支付抚养费的依据。但被告承认自己每月的固定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1000元。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的女儿明确表示愿随原告生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情由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提供)
时间:2008-4-9 16:39:28,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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