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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供水 起纷争 原告诉请 被驳回

  

  [案情简介]

  2005年7月1日,原告李某等52人诉长治市供水总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长治市九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供水纠纷一案,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诉称,本小区自98年投入使用后,便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原告按时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水费。嗣后,由物业管理公司将水费转交供水公司。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工作衔接问题,小区经常无故停水,给住户们造成极大不便。2005年6月29日,供水公司在小区内贴出告示,对小区实行限制供水,实质上完全停止了供水,直至7月3日晚9时许才恢复供水。此行为侵犯了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供水公司赔偿停水损失,即每户每天20元,共计5200元,判令被告物业公司停止向原告违法收取水费,水费由供水公司直接收取。被告供水公司辩称,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与其没有任何关系。限制供水,并未完全停水。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自98年入住以来,小区的水费、物业由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收取和管理至今。该小区用水申报注册登记均是物业管理公司的主管单位长治市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小区供水的总表登记注册户从未申请变更,所以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行为不是供水公司的授权而是原告自由选择的结果。现原告因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加收水费,不愿再向其交纳水费,提出由供水公司直接收取,并非不当。但水是商品,供用水合同的订立与变更须供用双方协商一致而完成。因此,原告一方的变更供用水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有关赔偿损失的要求,因提供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等52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这起供水纠纷虽已审结,但留下了许多问题值得深思。如城市和小区内的供水设施存在着管网老化,漏水损失严重该如何解决,由此造成总水表与分水表数额相差甚大,水损失责任谁负。其次是供电、供气、供暖等与民众切身利益的类似问题的解决,都应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国务院2003年6月8日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以及前后相继发布的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配套规定,对解决和处理以上有关问题有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但重要的一点是要将这些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从而化解和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广富  米百楼


时间:2008-4-9 17:28:33,点击:0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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