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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玩笑将同学推入小便池,是否负赔偿责任?

 

  某中学内,下课铃声响了,学生们争先恐后地涌向厕所。初一二班的小可正在小便,被一掌击在背部,倒在小便池内,浑身上下全身湿透,小可惊吓得不知所措,被同学们拉上来后,他便哭哭啼啼地告知班主任张老师。张老师发现除了脸部擦伤外,其他一切正常,便劝小可不要惊怕,并表示马上查出是谁推的小可。张老师很快查明推小可下池的是一个平时爱嘻闹玩笑的同班同学小豆。他猛击小可一掌也是出于嘻闹戏耍,并无恶意。张老师还是严厉地批评教育了小豆,并按常规处理了此事。日后同班同学和上课老师经常发现小可的裤裆和座椅湿淋淋的,其父母发现小可睡觉要尿湿被子、床单。小可的妈妈四处求医,经神经专家、内科专家诊断,小可小便失禁可能与近期受惊吓有关。小可父母找到小豆家长,要求赔偿,可小豆的父母坚持小可小便失禁是他患尿遗症,不是小豆一击所致,执意不肯赔偿。作为小可的法定监护人小可的母亲代理小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豆家长赔偿2400元。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多次调查取证,确认小可的小便失禁是前不久背后遭小豆猛击一掌所致,依照《民法通则》第18条和第133条规定判决小豆的监护人赔偿小可的医疗费等损失2316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对别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家长应对子女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自控能力。


时间:2008-5-18 11:04:13,点击:0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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