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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外活动踢足球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李某和张某是初中二年级学生,是校足球队队员。一天下午课外活动,两同学参加学生自行组织的足球比赛,在踢球过程中李某将张某踢伤。经诊断,张某胫腓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家长认为这是学校管理上的过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和李某赔偿其医疗费等项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根据公平原则,由李某和张某各承担一半经济损失,学校不承担责任。

  分析理由:本案中,在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故意伤害张某的身体或者严重违反竞技规则的行为,李某踢伤张某的行为是体育运动竞技比赛中合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张某是在课外活动参加自行组织的足球比赛,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之处,而且在张某受伤之后,学校老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积极治疗,学校已尽到照顾和保护职责,学校无过错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比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如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时间:2008-5-18 11:09:31,点击:0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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