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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跑四百米 11岁女生突然死亡

 

  某小学四年级1班上体育课,内容主要是400米中跑测试,测跑前做了预备活动,在测跑时有一位11岁女生杨某跑出150米远时,突然扑倒。体育老师遂立即对其进行掐人中、掐虎口、人工呼吸等救助工作,又赶紧通知校办打"120"急救电话。因为急救车未到,等不及的校方赶紧叫来一辆小四轮,将杨送到最近的医院(学校距医院不到两公里)。该女生抢救无效,6天后死在了医院脑外科的重症室。医生经过诊断,发现她身上没有明显的外伤,脑部CT和心电图、血液等检查也没发现什么异常。结论是死亡不明。在事故责任问题上,家长、校方各执一词。家长认为,女儿是在上课时受伤死亡的,校方应负责。校方则认为学生死因未明,不能确认是学校的错。

  判决结果:学校无法律责任,不应承担赔偿。

  分析理由:这是一起学生上课期间猝死的突发事件,对于该生的猝死,学校既无法预见,也不可能预防;该生平时没有特殊生理疾病或身体异常现象,在上课时精神状态良好,跑步之前,教师要求学生做了适应性活动,活动中,老师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体育教学大纲,内容规范,活动强度适中,上课间老师一直在教学现场指导、监督,事故发生后,学校采取积极妥当的措施进行抢救。因此,学校及老师对这起学生猝死的突发事件均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08-5-18 11:10:05,点击:0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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