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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某故意杀人无罪辩护案

 

  一、栗某故意杀人无罪辩护案(辩护律师:李录增)

  案情简介:

  2002年6月1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栗某到屯留县东庄村赵家沟等地闲遛。晚20时许,栗某在李家庄沟村路长沟地里,碰到已锄完地准备回家的李某、王某夫妇,遂从身后抱住李某将其摔倒,用锄头照其后脑连砍了数下。王某跑过欲拦,栗某用锄炳将王击倒,又用锄头照王的面部、脖子等处乱砍,致二人当场死亡,栗逃至家中。

  审理过程:

  本案由屯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屯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12月4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栗某死刑。判后被告人栗某没有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死刑复核时发现本案作案动机不明,案件起因不清楚,遂以(2003)晋刑一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长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重审时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录增为被告人栗某的辩护人。

  辩护律师意见:

  根据法庭已查明的事实和多名证人的证言证明,以及经过会见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栗某案发前后的种种不正常表现,说明被告人在案发时可能患有精神病。要求依法对被告人的精神状况作法医学鉴定。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栗某经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组鉴定,证明被告人栗某作案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系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本案证据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并根据鉴定结果对被告人量刑。

  裁决结果:

  准许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撤诉,被告人栗某被当庭释放。


时间:2008-8-12 12:01:54,点击:0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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