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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意见 |
发文单位: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文 号:京政发[2002]33号 发布日期:2002-5-15 执行日期:2002-5-15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农口各有关局(单位):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颁布施行已经五年多了。五年多采,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就全市而言,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开展得还很不平,从总体上来看,还不能完全适应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有的地方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有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工作变动频繁,业务素质偏低。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导致一些地方集体经济秩序混乱,集体财务得不到有效监督,集体资产流失。此外,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手段也发生了一些新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解决上述问题,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新情况,全面贯彻《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巩固和发展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强化农村集体资产和村级财务审计工作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促进集体资产保本增值,使农民群众从集体资产的经营中得到实惠,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为此,一是要开展经常性的定期审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要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集体土地征占收入管理使用情况、应收款项的回收情况、集体资产对外投资收益情况等开展定期审计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二是要开展事前的可行性审计。对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对外举债,要开展事前的可行性审计。三是要开展效益跟踪审计。对负债经营效益要进行跟踪审计。对集体企业拍卖收入的收款、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四是要对村级财务实行"财务公开"、"村帐托管"和"村帐双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要适应村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切实搞好村级财务审计工作。村级组织在向农民群众公布年度财务情况以前,有关报表要报送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实行村帐委托乡镇管理的地方,区(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要对乡镇经管站或者会计服务中心代管村级财务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实行村帐双审的地方,要注意处理好专业审计与村民理财小组审查的关系,既不能用专业审计替代村民理财小组的审查,也不能用村民理财小组替代专业审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要认真做好财经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村级理财小组的政策法规水平,同时做好审计结论的征求意见和审计结果的公示工作。 二、要依法切实搞好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 区县、乡镇要认真贯彻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的通知》精神,健全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专项审计制度。每年的第二季度,应当结合农民负担春季执法检查,对本地区上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和以资代劳资金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应当对农民承担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情况、一事一议的村 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情况以及村级财政转移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进一步规范农民合法负担,制止非法负担。对村级组织报刊订阅开支情况和村级公务招待费情况以及其他农民群众 关心的热点问题也要进行认真审查。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应作为考核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要积极开展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企业经营业绩 考核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农村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力度。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集体独资企业或者集体控股企业的厂长(经理)。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包括干部在管理使用集体资金方面应承担的财务责任、干部在有效地组织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应承担的经营责任以及干部应承担的财经法规责任。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和乡镇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负责。村级集体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村经济合作社审计机构负责,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服务机构进行审计。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在干部任期届满之时进行,农村审计力量较强的地方也可以按年度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农村主要干部离任之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主要依据。 四、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领导 各区、乡镇要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认真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中的问题。要按照《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认真落实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建议。区县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村级审计经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允许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在完成领导机关下达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开展审计服务业务。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
时间:2009-01-02 08:22:2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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