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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教委

文    号:教审[1997]2号

发布日期:1997-12-31

执行日期:1997-12-31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的校长,包括幼儿园园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长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长在管理学校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加强学校的财经管理,并为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

  第五条 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由任免该负责人的主管部门授权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怎样;

  (二)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学校种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四)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五)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九)授权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的审计,应当在收到主管部门的授权审计通知后,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在下达审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审计人根据审计内容限期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只向授权审计的部门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八条 审计机构在对中小学校长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长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他们在管理学校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对学校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条 评价中小学校长在管理学校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与任职时学校的财经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第十一条 评价中小学校长对学校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2009-01-02 09:16:5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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