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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质量检查试行办法
 

1996-5-24

发文单位:化工部

文    号:化办发[1996]378号

发布日期:1996-5-24

执行日期:1996-5-24

  为了提高化学工业部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工作质量,保证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部门更好地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所赋予职权,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署驻化工部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对化工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部门实行审计质量检查制度。

  二、审计质量检查包括对审计项目、审计调查项目的质量检查,对审计部门日常工作台帐的质量检查,以及对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进行检查。

  三、审计质量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其他法规赋予职权的情况;

  (二)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财经法规情况;

  (三)执行审计工作程序的情况;

  (四)审计中制定和执行审计方案的情况;

  (五)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下达和执行情况;

  (六)向上级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审计、审计调查结果,及其他审计信息的情况;

  (七)在审计工作中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八)选择最佳审计方法以及减少审计成本,提高审计工作效益情况;

  (九)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等审计业务文书的质量情况;

  (十)检查审计档案归集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计质量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各时期审计工作重点和审计署、化工部要求,制定审计质量检查计划;

  (二)在实施审计质量检查之前,可向被检查单位发出审计质量检查通知,也可以实施突击检查;

  (三)检查组结束检查工作后,应与被检查单位交换被检查结果;

  (四)检查组应向审计局提交审计质量检查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审计局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五、审计质量检查以调阅审计档案为主,可采用与有关人员面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也可组织评优活动进行。

  六、从事审计质量检查人员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熟悉有关方针、政策,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反映情况,及时总结、汇报检查中发现的经验;不得隐瞒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七、被检查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条件。

  八、本办法规定的检查工作由审计局负责实施。部属有关总公司(总院、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审计质量检查的规定。

时间:2009-01-02 11:53:1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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