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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河南省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河南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规程》的通知
 

豫救办[2005] 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河南省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河南省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河南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灾害应急救助是指突发性自然灾害从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各级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对灾民实施紧急救助的相关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灾情管理

  发生突发性灾害后,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迅速上报灾情,为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供依据。

  (一)县级民政局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向省辖市民政局报告。

  因灾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在10人以上(含10人)、其他方面造成严重损失或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可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二)省辖市民政局接到县级民政局灾情报告后应迅速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与汇总工作,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

  (三)省民政厅接到省辖市民政局灾情报告后,应迅速完成灾情数据审核与汇总工作,2小时内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省辖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当出现重大灾害,民政厅启动应急响应时,省民政厅和灾区省辖市、县级民政部门开始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局每日9时前、省辖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省民政厅每日12时前,向上一级报告前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当我省出现重大灾害,民政部进入三级响应时,省民政厅每4小时向民政部报告一次最新灾情。当民政部进入二级和一级响应时,省民政厅每2小时向民政部报告一次最新灾情。

  二、灾害应急响应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害严重程度与发展态势,及时启动本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确保24小时内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到位。

  (一)县级民政局

  l.根据灾情与发展态势,及时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生命安全。

  3.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1)通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和调运及搭建帐篷或简易棚等方式,确保被转移群众有临时住所。

  (2)为灾民提供方便食品、粮食、蔬菜等,保证灾民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3)为缺少衣被的灾民提供衣被、燃料等,保障灾民的取暖。

  (4)保证灾民有干净的饮用水。

  (5)保证有伤病的灾民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4.在24小时内,向省辖市民政局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救灾需求。报告的主要内容:

  (1)灾害基本情况:受灾区域、受灾人员、死亡人员、失踪人员、伤病人员、需要转移安置人员等。

  (2)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应急资金拨付情况、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情况等。

  (3)请求上级支持的意见,救灾应急资金、物资等。

  (二)省辖市民政局

  l.根据灾情与发展态势,及时启动本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并督促和检查县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实施。

  2.及时向灾区派出工作组,了解灾情和指导县级民政部门救灾工作的开展。

  3.根据灾情和救灾需要,及时向灾区拨付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4.在48小时内向省民政厅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救灾需求,汇总并报告的主要内容:

  (1)灾害情况:受灾区域、受灾人员、死亡人员、失踪人员、伤病人员、需要转移安置人员等。

  (2)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情况、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情况等。

  (3)提出上级支持的请求:救灾应急资金、物资等。

  (三)省民政厅

  l.根据灾情与发展态势,及时启动本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并督促和检查省辖市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实施。

  2.根据灾情,及时向灾区派出工作组,了解灾情和指导省辖市、县级民政局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向灾区拨付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妥善安置灾民,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4.灾情严重,省政府救灾投入难以解决灾区困难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可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区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理由和数量。

  三、救灾应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一)省民政厅接到财政部、民政部拨款文件后,立即制定拨款方案,商财政厅确定后,由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文拨付。中央和省级救灾应急资金在5日内下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省民政厅在拨款文件下达后及时向民政部报告,并在救灾应急资金下拨15日后向民政部报告分县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

  (二)省辖市民政局收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拨款文件后,应会同财政部门,在5日内将上级已经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拨付到县级,并在10日内以文件形式向省民政厅报告应急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三)县级应在5日内将上级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落实到灾民手中,并在10日内以文件形式向省辖市民政局报告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救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一)省民政厅

  1.督促和检查各地救灾预案的实施情况。

  2.督促和检查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主要内容是:

  (1)地方政府通过投亲靠灰、借住公房和调运及搭建帐篷(包括简易棚)等方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被转移群众有临时住所的情况。

  (2)地方政府动用本级救灾预备金,保障转移群众基本生活的情况。

  3.督促省辖市民政局在5日内将救灾应急款物下达到县级,并进行通报。

  4.督促和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

  (1)监督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方向:救灾应急资金主要用于紧急抢救、转移灾民。

  (2)监督救灾款物的发放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防止平均分配、截留、挪用和有偿使用。

  (3)监督和评估救灾款物的使用效果:听取灾民的意见,查看救灾的效果,评估灾民的满意程度和社会的反映等。

  5.以省级救灾应急资金拨款文件下达日期为准,15日后通报省辖市和县级分配和使用救灾应急资金情况。

  6.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随时对各地中央和省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下拨和违规使用中央和省救灾款物的省辖市,再次拨付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时,将按上次滞拨或违规资金数量等量扣减,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省辖市民政局

  1.督促和检查县级救灾预案的实施情况。

  2.督促和检查县级落实各项救灾措施的情况。

  3.督促县级民政部门在5日内将救灾应急款物发放到灾民手中,并进行通报。

  (三)县级民政局

  1.督促和规范救灾款物的发放。

  (1)督促和检查乡级政府和村委会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到户情况;

  (2)检查基层救灾款物发放程序,是否坚持了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

  (3)救灾款物发放的公示,必须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标准、公开救助时段、公开救助数量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灾民领取救灾款物必须实行专帐管理,领取款物时要签字按指印。在特殊情况下,如不能在发放前公示,事后也要及时予以公示。

  2.要将每笔救灾应急款物的发放时间、去向用途、使用效果等情况登记、建档,以备查核;乡级和县级民政局要建立救灾应急款物发放台帐;县级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聘请救灾工作监督员,监督救灾应急款物的发放。

  省直管县(市)的相关情况报告时,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所属市级民政局。省民政厅下达工作计划和资金时,同时下发省直管县(市)和所属省辖市民政局。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的重点是解决因灾造成群众吃饭、穿衣等方面的生活困难。春荒救助时段为每年的3月至5月;冬令救助时段为每年均12月至下一年度的2月,大灾之年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救助时段。为规范全省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一、荒情调查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实施前,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深入灾区全面开展荒情调查,主要内容要包括:

  (1)灾民家庭的基本情况

  (2)当年或上年灾害损失情况

  (3)灾民自救能力

  (4)春夏荒或冬令期间灾民口粮、衣被、住房、治病等方面的困难及各级政府实施救助的工作情况。

  县(市、区)、乡(镇)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村逐户调查、摸底,建立《需救济人口台帐》和调查档案。

  省民政厅和省辖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二.灾民需救助情况的上报

  (一)上报内容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

  (二)上报时间

  1.春荒报表

  (1)县级民政局1月10日前上报省辖市民政局

  (2)省辖市民政局1月15日前上报省民政厅

  (3)省民政厅1月20日前上报民政部

  2.冬令报表

  (1)县级民政局10月10日前上报省辖市民政局

  (2)省辖市民政局10月15日前上报省民政厅

  (3)省民政厅10月20日前上报民政部

  (三)上报要求

  1.县级民政局负责统计和填写本行政区的春荒、冬令报表和汇总表,上报省辖市民政局

  2.省辖市民政局负责审核本市的春荒、冬令分县(市、区)报表,做出本市汇总表,上报省民政厅。

  3.省民政厅负责审查全省的春荒、分县(市、区)、省辖市统计表,做出全省汇总表,上报民政部。

  三、灾民生活救助预案的制定与备案

  (一)灾情的核查、评估和救助预案的制定、备案

  1.县级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预案

  县级民政局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出本级《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预案》,于每年1月15日(春荒)和10月15日(冬令)前报省辖市民政局备案。

  2.省辖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预案

  (1)省辖市民政局根据县级民政局上报的灾情和调查的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

  (2)会同财政、农业、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对灾情和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会商和评估。

  (3)根据统计、核查、评估的结果和县级《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预案》,制定出本级《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预案》,连同灾情和灾民需救助情况的核查会商评估报告,于1月20日(春荒)和10月20日(冬令)前报省民政厅备案。

  3.省级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预案

  (1)省民政厅对省辖市民政局上报的灾情和全省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

  (2)会同财政、农业、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对灾情和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会商和评估。

  (3)根据统计上报、核查、评估的结果和省辖市《春荒、冬令灾民救助预案》,制定出全省《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预案》,连同灾情和灾民需救助情况的核查会商评估报告,于1月25日(春荒)和10月25日(冬令)前报民政部备案。

  (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预案的主要内容

  1.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人口、财政收入、当年(春荒为上一年)自然灾害等情况。

  2.省辖市、县灾民需生活救助情况、重点区域及分析。

  3.省辖市、县计划通过组织和引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社会捐助、开仓借粮及采取其他措施分别可解决多少灾民的生活问题。

  4.省辖市、县财政投入及能够解决的部分灾民生活问题的分析。

  5.存在的资金缺口及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补助的请求数额。

  四、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

  (一)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的申请

  县级、省辖市民政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春荒、冬令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后,如果完成灾民生活救助任务确有困难,可向上级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申请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省辖市政府春荒请款报告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省政府报告;冬令请款报告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省政府报告

  省民政厅对全省的春荒、冬令灾民需政府救助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后,如果完成灾民生活救助任务确有困难,可向国务院申请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省政府春荒请款报告在每年1月底向国务院报告,冬令请款报告在每年10月底之前向国务院报告。

  (二)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的内容

  1.农作物受灾情况

  2.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

  3.需救济粮数量

  4.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

  5.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

  6.解决灾民的主要措施

  7.地方各级政府计划安排的救济资金数额

  8.向上级政府申请的救济补助资金数额

  (二)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1.省民政厅和省辖市民政局接上一级财政和民政部门的拨款文件后,由民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将拨款文件报上一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备案。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自省级拨付支日起,必须在30日内下达到县级。

  2.县级民政局接到上级财政和民政部门的拨款文件后,由民政部门提出拨款计划,同时将拨款文件报上一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备案。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自上一级拨付之日起,必须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在中央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下拨到位之前,省、省辖市和县级都要先行安排本级财政资金,解决灾区群众春荒冬令期间的生活困难。

  五、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县级民政局

  1.县级《灾民生活救助方案》应按照以下程序制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1)县级民政局根据上级下拨的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实际数量和本级配套资金数量,按照本级《灾民生活救助预案》和《需救济人口台帐》,组织乡级民政部门做进一步排查,初步确定出本级"灾民救助名单"(即:辖区内各乡、镇、办事处,各行政村拟由政府实施生活救助的人员名单和救助款物的数量)。

  (2)由乡级民政部门将初步确定的各村"灾民救助名单",交救助对象所在行政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进行民主评议。

  (3)村民委员会将民主评议的结果报乡、镇、办事处审核。

  (4)乡、镇、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局审批并备案。

  (5)将县级民政局审批、备案后的"灾民救助名单",由救助对象所在行政村或自然村进行公示。

  (6)根据公示后的"灾民救助名单"形成《灾民生活救助方案》和《河南省灾民救助花名册》。

  县、乡两级民政部门的《河南省灾民救助花名册》各项内容应完全对应一致。

  2.《河南省灾民救助花名册》(表样1)是以《需救济人口台帐》为基础,以县级《灾民生活救助方案》为依据,以户为基本单位建立的;是实施政府救助的主要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1)居住地点:乡(镇);行政村;村民组或自然村。

  (2)户主姓名

  (3)身份证号

  (4)家庭人口

  (5)救助人口

  (6)救助时段

  (7)救助总量

  (8)救济款物发放情况

  (9)发放日期

  (10)领取人签名

  《河南省灾民救助花名册》(样表1)是救助款物实际发放情况的原始记录,由省辖市或县级民政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印制,县级民政局负责组织填报,一式两份,乡级和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县级民政局负责将本级《河南省灾民救助花名册》制成Excel电子表格。必须严格按照《灾民救助花名册》(样表2)指定的格式(不允许任何改动),使用Excel 2000软件录入计算机,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直至民政部,以备监督检查。

  3.县级或乡级民政部门根据《河南省灾民救助花名册》(样表1),以户为单位向政府救助对象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救助卡》是针对特定救助时段,对需政府救助的灾民实施生活救助和向政府救助对象发放生活救助款物的有效凭证。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居住地点(乡(镇)、行政村、村民组或自然村)

  (2)户主姓名

  (3)户主身份证号

  (4)受救助人总数

  (5)受救助人姓名(除户主以外)

  (6)救助时段

  (7)救助总量

  (8)各时段救助款物实际发放数量

  (9)各时段发放日期

  (10)各时段救助款物发放经办人

  (11)发放部门盖章

  《灾民救助卡》由省辖市或县级民政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统一印制,由县级民政部门盖章后发放到户。

  4.县级或乡级民政部门必须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按救助时段向救助对象发放救灾款物。

  灾民生活救助实行实物救助时,所购物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并对采购的物资统一标识,以便监督检查。

  政府救助对象持《灾民救助卡》领取救助款物。救助对象在领取救助款物时,需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名按指印,民政部门需在救助对象持有的《灾民救助卡》上盖章(本级救助款物发放专用章)、填写发放时间和发放人签名。

  (二)省辖市民政局

  省辖市民政局根据县级上报的《灾民救助花名册》(电子文本)和《灾民救助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形成市本级《灾民生活救助方案》和《灾民救助花名册》电子文本,连同县级《灾民救助方案》一并报省民政厅。

  (三)省民政厅

  根据省辖市民政局上报的《灾民救助花名册》(电子文本)和《灾民救助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形成省级灾民实际救助方案,连同省级《灾民救助花名册》电子文本,上报民政部备案,上报民政部的数据和情况要具体到县(市、区)。

  六、监督、检查

  (一)省民政厅

  1.春荒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下拨20天后,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下拨15天后,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每隔7天向社会公布一次各地下拨中央和省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的进度,直至县级民政部门全部下拨。

  2.汇总各省辖市分县(市、区)的中央和省救灾资金分配情况。

  3.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管理使用中央和省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按要求进行资金匹配,或不及时下拨,或违规使用补助资金,今后下拨补助资金时,可酌情核减补助数额并进行通报批评。

  4.根据省辖市民政局上报的分县(市、区)《灾民救助花名册》,组织对救助对象的抽样调查和重点检查,监督检查救助款物的分配和落实情况。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及专家暗访等方式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二)省辖市、县级民政局

  1.省辖市、县级救灾资金下拨分配方案确定后都要向社会公布。省辖市、县级民政部门配合民政厅和财政厅在本行政区域内会同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的下拨进度每隔7天向社会通报一次,直至县级民政部门全部下拨。

  2.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分县(市、区)或分乡(镇、办事处)的救灾资金分配情况。

  3.省辖市民政局根据县级民政局上报的《灾民救助花名册》,对救助对象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监督检查救济款物分配、落实情况。同时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及专家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4.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县(市、区)或乡(镇、办事处)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下拨或发放救灾资金的进行通报批评。

  七、效果评估

  在灾民救助时段内或救助时段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力量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各地的灾民生活实际救助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本级政府无力解决的困难及时报上一级政府;对各地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各地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局,省民政厅负责汇总全省的评估情况并报民政部。

  省直管县(市)的统计数据、预案、方案等有关情况报告时,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所属省辖市民政局。省民政厅下达工作计划和资金时,同时下发省直管县(市)和所属省辖市民政局。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时间:2009-01-04 21:56:2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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