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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
豫民〔2005〕3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2004年4月,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豫民救〔2004〕4号),在我省28个县(市)开展了农村医疗救助示范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承诺的十件实事和民政部、财政部等部委的要求,2005年年底前全面启动我省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措施。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总结、推广当地示范点的成功经验,积极推动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全面开展。2005年年底之前,所有的县(市、区)都要出台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并全面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二、合理制定救助方案 制定科学的农村医疗救助方案是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的基础。各地要根据《河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救助方案。在方案制定前要对当地救助对象人数、患病情况、就医情况、农村卫生机构的就诊和费用情况等进行摸底调查,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助范围、医药费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既要防止补助标准过高,影响救助基金的收支平衡,又要避免补助标准太低,起不到救助的作用。 各地制定的医疗救助起付线原则上不高于500元。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封顶线。 三、规范和明确救助对象范围 农村医疗救助范围是: (一)持有《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 (二)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特困户家庭成员。 (三)持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具体条件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积极筹措医疗救助基金 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省财政厅、民政厅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省辖市、县(市、区)要从当地发行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医疗救助。 五、加强救助基金的管理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各地要根据省财政厅、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04〕28号)的规定,建立专户,实行专帐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当年基金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特困户、低保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卫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做好农村医疗救助信息统计工作 根据国家统计法的有关要求,农村医疗救助的统计工作要纳入民政事业统计的总体框架。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建立农村医疗救助信息统计通报制度,具体统计项目包括:各级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农村医疗救助人数,含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和大病救助人数;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含资助参合资金和大病救助资金等。各地要给予足够重视,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卫生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农村医疗救助统计实事求是,不漏报、不错报、不虚报、不瞒报。救助人数、救助资金筹集和支付数额等信息,将作为省下拨医疗救助资金的重要参考指标,具体要求由省民政厅另行规定。 各县(市、区)制定的农村医疗救助方案要报省民政厅低保处备案。 二○○五年七月五日 |
时间:2009-01-04 22:13:2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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