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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4-1-30

发文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文    号:技监局监函[1993]039号

发布日期:1994-1-30

执行日期:1994-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五部(会)局《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决杜绝非碘盐进入缺碘地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对食盐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打击制售伪劣食盐的违法行为,现将国家技术监督局李保国副局长在加强食盐市场管理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领会《通知》和李保国同志的讲话精神,提高对食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加强对食盐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杜绝伪劣食盐进入市场销售。

  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对食盐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结合《通知》中第“六”条的要求,对生产、加工、销售食盐产品中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三、国家依照现行有关法规对食盐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即食盐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中国轻工总会归口进行。各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要积极协助当地食盐行业主管部门,帮助企业做好申报、取证工作,保证发证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发证工作结束后,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积极组织对生产和经销无证食盐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共同合作,开展对食用加碘盐和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五、各地要根据《通知》的要求,研究制定有效措施,逐步将对食盐质量的管理纳入正常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之中。

时间:2009-01-05 10:48:4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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