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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盗用他人国际互联网帐号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
2001-4-10 发文单位: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1-4-10 执行日期:2001-4-10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盗用他人国际互联网帐号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厅[2000]4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包括国际互联网帐号不属于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对于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
时间:2009-01-07 09:31:3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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