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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整顿卷烟交易市场打击走私贩私通知
 

1998-9-1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

文    号:工商市字[1998]第174号

发布日期:1998-9-10

执行日期:1998-9-10

  为了进一步整顿卷烟流通秩序,坚决打击卷烟流通领域走私贩私等违法经营活动,切断走私烟的销售渠道,打掉走私烟的集散地,遏制走私卷烟猖獗的势头。前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针对当前卷烟交易市场秩序混乱、摆卖走私烟现象十分普遍的问题,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严厉打击卷烟走私贩私、深入清理整顿卷烟交易市场的专项整治活动,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发出工商市字〔1998〕第174号通知: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卷烟走私贩私、清理整顿卷烟交易市场的重要性,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与公安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综合治理。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统一部署,统一行动,严厉打击卷烟走私贩私等违法违章活动,务求取得成效。

  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卷烟走私贩私的严重问题、重大案件要予以曝光,对整治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要进行广泛宣传,以震慑不法分子。

  四、整治对象:

  1.未按《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非法设立的卷烟交易市场;

  2.综合集贸市场内无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或持无效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的活动;

  3.销售走私烟、假冒商标卷烟、未注册商标卷烟及非法烟厂生产的烟草制品。

  五、整治目标:

  1.取缔非法设立的卷烟交易市场;

  2.经营卷烟业务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严格按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

  3.严格按规定渠道进货,并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管理等执法部门的管理;

  4.市场上无走私烟、假冒商标卷烟、未注册商标卷烟及非法烟厂生产的烟草制品销售。

  六、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的时间定为1998年9月至1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接此《通知》后,要迅速行动,认真贯彻,并将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

时间:2009-01-08 08:41:0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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