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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草企业发布无企业名称、无烟草制品名称广告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广字[1999]第20号 发布日期:1999-1-29 执行日期:1999-1-29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烟草广告认定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广字〔1998〕49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烟草生产、经营者发布的未注明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的广告,如果其主要画面、用语与该经营者发布的其他烟草广告的主要画面、用语相同或相似,虽不出现烟草企业名称、标识以及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也同样具有宣传烟草企业形象、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其烟草制品的作用,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
时间:2009-01-08 09:06:4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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