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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7]第002号 发布日期:2007-1-19 执行日期:2007-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
时间:2009-01-11 08:55:4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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