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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依法整顿我市道路运输服务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市政办发[1999]第179号
【颁布日期】1999-11-25
【实施日期】1999-11-25
【有效性】有效
【失效日期】
【颁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交通局《关于依法整顿我市道路运输服务市场秩序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依法整顿我市道路运输服务市场秩序的意见

(西安市交通局 1999年11月10日)


  为了维护我市道路运输服务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章经营行为,保护道路运输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道路运输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西安公路主枢纽规划》、《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和《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整顿我市道路运输服务市场秩序的意见。
  一、整治工作的范围
  凡在我市从事道路客货联运、货运委托、包装、寄存、仓储、理货、中转、代收代发、运输信息及咨询、配载、货运代理(含海上国际集装箱进出口及内陆中转、货运业务、信息联络)、车辆联营、接车、存车、客运代办(含客运售票点)、客货运汽车站(场)综合服务等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分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均应积极配合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搞好道路运输服务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二、整治工作的内容
  (一)遵循国家对货运市场的总体要求,即"市场有形化、交易公开化、管理规范化"的原则,按照物资的流量、流向和城市格局,逐步建立和完善货运市场。使车主、货主及中介单位进入市场,依法经营。
  (二)取缔无证照非法经营和马路市场。
  (三)打击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垄断货源的不法行为,并依法查处责任者。
  (四)禁止不具备货物储存、装卸设施条件的停车站(场)、旅社、招待所从事货物的中转、理货、装运等业务。
  (五)营运车辆严格遵照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运送旅客和货物。
  (六)经营者均应按有关规定使用统一票据,自觉交纳税费。
  (七)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漫天要价,坚决打击欺诈行为。
  (八)按照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使用统一的运输服务业合同文本,明确承托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对经营者,按市场需要进行逐户复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对虽符合条件但布局不合理的,按照全市的统一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尚未办理证照的经营业户,按规定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善证照。
  (二)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对货运站(场)的设立,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做好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经营者与市交通信息中心微机联网,逐步建立我市交通运输信息科学化、智能化、高速化、网络化的管理系统。
  (四)在整治过程中,加强对站(场)路段的检查,保护合理竞争。
  (五)加强单证管理,坚决打击倒卖和非法印制票据单证的团伙和个人。
  (六)加强组织领导。整顿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各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精心安排和组织好整治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在整治过程中,一方面要依法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严格管理,按照《行政处罚法》和交通部、省、市政府有关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我市道路运输服务业健康发展。

时间:2009-01-11 16:55:0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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