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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 [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 国家语言文字工委会

文    号:工商标字[1987]第221号

发布日期:1987-9-4

执行日期:1987-9-4

失效日期:1990-08-04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请示的通知》(国务院发〔1986〕64号文件)的精神,现对商标用字规范化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商标用字应当规范化。简化字应以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的各种简体字,不得使用已被淘汰的异体字。

  二、商标中使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要求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隶书、草书,一般用简化字书写。

  三、商标书写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竖行的,应该由右向左。

  四、商标加注汉语拼音的,必须以普通话为标准,分词连写,拼写应当准确,字母书写应当正确。

  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原则上按本通知第一条办理。使用繁体字已久并进入了国际市场的商标,可以继续使用。

  六、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国人向我申请注册商标的,用简化字,但也可以用繁体字。

  七、用老字号作商标,其中有繁体字的,可以继续使用。

  八、本通知下达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本通知第一条有抵触并不在第五、六、七条之列的,在有效期限内有效。

时间:2009-01-20 15:44:5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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