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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7-7-28 执行日期:1987-7-28
武汉、上海海事法院: 为了适应长江的进一步开发利用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武汉海事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对长江干线的管辖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为:自四川兰家沱至江苏浏河口的长江干线,包括重庆、涪陵、万县、宜昌、枝江、沙市、城陵矶、武汉、黄石、九江、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南京、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浏河口以下区域,仍归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2、武汉等6个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84)法司字146号文件的规定,受理18类海事、海商案件。 3、张家港至浏河口一段水域内的海事、海商案件,凡在1987年8月15日以前提起诉讼的,仍由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1987年8月16日以后提起诉讼的,由武汉海事法院受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 特此通知 1987年7月28日 |
时间:2009-01-20 15:50:2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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