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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三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7年5月6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已由外交部长吴学谦和保加利亚外交部长佩特尔·姆拉得诺夫分别代表本国于1987年5月6日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是中保双方在各自提出的条约草案基础上,经过友好谈判达成协议的。经审核,该条约的各项规定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也符合中保两国的实际情况。

  近年来,中保两国关系有了较大的发展。两国签订领事条约,将使两国今后在处理领事事务时有所遵循,并将进一步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

  国务院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现提请审议,并请作出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

                                  1987年6月6日

时间:2009-01-20 16:02:5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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