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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告 |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相互资产要求的协定》,已于1987年6月5日在北京签订,并于同日生效。按照上述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国公民申请清偿的具 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对原英国政府及英国原在华公司、企业、团体等有资产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法人),均可持债权凭据原件到指定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申请清偿的登记,有关单位根据登记结果制定具体清偿办法。 二、上述清偿登记工作从1988年1月1日起至1988年6月30日止,逾期不再办理。 三、清偿工作自1988年10月1日起至1988年12月31日结束。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法人)所持有的以前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务活动的英国公司、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债券和其它有价证券,不属于本公告清偿范围,登记后可委托中国银行予以出售、兑换或进行其它处理。 |
时间:2009-01-21 15:13:2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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