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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核准《及早通报枋事故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的决定 |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六日
国务院决定,核准蒋心雄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在维也纳代表我国政府签署的《及早通报枋事故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对《及早通报枋事故公约》,中国政府声明:“中国不受该公约第十一条第2款所规定的两种争端解决程序的约束”;对《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中国政府声明:“一、在由于个人重大过失而造成死亡、受伤、损失或毁坏的情况下,中国不适用该公约第十条第2款;二、中国不受该公约第十三条第2款所规定的两种争端解决程序的约束”。 *中国政府于1987年9月14日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交存《及早通报枋事故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的核准书,同年10月14日对我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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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1-21 15:18:1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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