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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曾被判刑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1986-9-18

发文单位: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文    号:劳人险函[1986]33号

发布日期:1986-9-18

执行日期:1986-9-18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浙劳险(86)146号来文收悉。所询关于曾被判刑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经与我部老干部服务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刑满释放后分配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以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算,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军队之日起计算(包括建国前参军、建国后被判刑的复转军人。

时间:2009-01-21 15:43:5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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