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医疗管理类 |
卫生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的暂行规定 |
【颁布单位】卫生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为了更好的贯彻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精神,加强医院管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改善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就医,现对业余医疗卫生服务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
时间:2009-01-21 16:00:23 点击数:0 |
上一篇: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下一篇: 商业、供销系统投保货物运输险若干试行规定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