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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擅卖儿房产 被儿告上法庭判决无效
 

  未经儿子同意,父亲将儿子的房屋卖掉。结果儿子为主张产权将父亲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998年,钟先生与赵女士离婚,儿子小钟随父亲共同生活,并将奉贤区星火农场的一套商品房赠给儿子,但产权证上的权利人一直是赵女士。一年后,法院判决小钟随母亲生活。此后,小钟一直与母亲住在闵行区,那套属于小钟的房屋由钟先生居住。2004年,小钟得知自己的商品房内居住着一位陌生人,便要求居住的齐某搬离。而齐则拿出了钟先生与其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原来早在2001年8月初,其父与齐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并将有赵女士名字的房产证交给齐某,收取了房款人民币21000元,但齐一直未将房屋产权过户。小钟将父亲钟先生与买主齐某推上了被告席。 
  钟先生则承认收到齐某的购房款,房屋已经卖掉。而齐某除了证明自己交款买房外,还一再强调自己入住该房已有三年,况且在他处又没有住房。 
  法院认为,公民无权对他人财产进行处置,这是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小钟已成为该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人。而被告钟先生在明知其对房屋已没有所有权,又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其自己的名义与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该房屋出卖给被告齐某,该房屋买卖行为事后也未经原告追认,钟先生的行为显然已构成无权处分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所有权。据此,奉贤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确认被告钟先生与齐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齐某退房给原告小钟,钟先生则返还齐某购房款人民币21000元。 

时间:2009-02-05 12:29:5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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