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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卖老父房 父子上公堂 |
山亭区人民法院不久前审结了一起儿子为做生意偷卖老父房屋而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儿子未经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父亲的同意,擅自出卖父亲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法院最后判决儿子出卖父亲房屋的行为无效,买卖双方应将房屋返还给老人。 今年72岁的李老汉家住山亭区桑村镇,老伴早已去世,1992年12月,李老汉经山亭区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上的名字为李老汉本人。同年李老汉就在这块土地上建造了二层楼房,该房建成后,李老汉与儿子李某一起居住,2001年7月,李老汉的儿子对李老汉说要占用此房结婚,要求老人暂时出去居住一段时间,等他结婚后再回来,老人信以为真,于是主动搬出,住进邻居的一座闲弃的旧房子里。其实,李老汉的儿子说了假话,他因做生意没有本钱,于是就打上了房子的主意。2002年4月29日,李老汉的儿子在事先没有经过李老汉同意的前提下,以20000元的价格将此房卖给本村的张某,李老汉得知自己费心劳力建起来的房子,竟被儿子偷偷卖掉,非常气愤,在多次向儿子和张某讨要房子未果的情况下,将儿子和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人民法院判决二人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事先未经原告李老汉同意,也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所有的房屋出卖,被告张某在明知该房建设用地使用证户主为原告的前提下购买该房,因此两被告之间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二被告应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返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王绪存) |
时间:2009-02-05 12:30:5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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