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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 |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晋价房字(2003)204号
各市(地)物价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一、对直管公房及参加房改后仍由原单位管理的住宅,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住户与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根据服务项目、内容及深度,在不突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同等级同类别普通住宅小区综合服务费及存车费最低标准的前提下,协商确定综合服务费和存车费的标准,按《山西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晋价房字[1998]第343号)规定管理权限报批。 二、对已形成物业管理市场化的住宅小区,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及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收费,仍按《山西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晋价房字[1998]第343号)规定执行。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 四、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时间:2009-02-05 12:32:2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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