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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山西省建筑业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文件 晋建施字[1991]444号 各地、市、县建设局(城建委、基建办)、计委、财政局、税务局、建行、国营施工企业: 现将《山西省建筑业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章) 山西省计划委员会(章) 山西省财政厅(章) 山西省税务局(章)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章)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抄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银行总行、省人民政府、吴俊洲副省长。 抄送:省直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建筑业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措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从改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的外部环境和深化企业内部改革两个方面入手,尽快摆脱目前我省国营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困境,积极发展我省建筑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建立一个平等竞争,公平交易和严格管理的外部环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强化管理建设市场,严格查处违法、违纪、违章行为,大力纠正不正之风。 2、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宏观控制。全省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均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所有建设单位的基建、技改、大修施工任务,在年度计划下达后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务登记,根据任务性质、规模和条件统一安排选择施工力量,各类施工企业也要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施工能力核定年承揽任务总量。安排任务时,要坚持“三先三后”的原则,即:先高资质企业,后低资质企业;先先进企业,后一般企业;先省内企业,后省外企业。 3、凡在本省建设的工程项目,均须按《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招标文件和标底须经各级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核准,不准压级、压价或高估冒算和无理压缩或拖长工期,未经核准的招标文件和标底一律无效。 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打足投资,不留缺口。凡属国家政策规定的价格变化应予以按实调整。 4、严格控制设计、施工队伍规模。“八五”期间除少量建筑、装饰专业设计、施工队伍外,一律不再审批成立各类设计、施工单位。 全省设计、施工力量,由省建设厅负责统一平衡,凡在我省有能力承担的工程,原则上由省内设计、施工单位择优承担,严格控制引进省外设计、施工队伍,确因需要引进少量专业技术队伍时,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5、建筑安装工程执行优质优价政策。工程质量优良的,按晋城标字[1986]540号通知办法规定,按工程直接费加价百分之二点五;获省优的,按工程直接费加价百分之五;获国优的,按工程直接费加价百分之七。质量不合格的不予验收,不准交付使用,并处以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优质优价资金来源,由建设单位列入概算,或从建设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 6、实行建设工程工期奖罚制度。施工企业按国家工期定额规定的合理工期,提前竣工的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延长竣工的受罚,由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延误工期的要予以索赔。 7、从一九九一年起,对全省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继续按原核定比例减征所行税、个别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税负、须报省建设银行和省税务局批准。 为鼓励本省施工企业出国、出省承揽工程任务企业在缴纳税款有困难时,可报经省建设银行和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8、国营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可从完成建安工作量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的技术开发费,并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企业试制新产品所需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的购置费,直接进入成本;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分期摊入成本。 9、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在保证完成承包上交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提高折旧基金的提取比例,对老旧企业进行资产重估,按重置价值计提折旧。 10、多渠道补充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各级银行要对国营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优先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从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五的五年内,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可从其完成建安工作量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专款专用,计入成本。 所有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支持施工企业备料资金,建设单位不准要求施工企业垫资。 11、国营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在“八五”期间继续实行税前还贷。对技术改造任务大,技术装备差,负担重的老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实行差别利率和低息政策。 1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必须按批准的建设计划实施建设,不准擅自扩大建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任意挪用建设资金。建设单位不准要求施工单位垫支建设资金,施工单位不准以为建设单位垫支建设资金的条件承揽工程任务。各级银行要切实加强对建设资金监督、管理。 1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委、财政、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帮助施工企业清理回收拖欠工程款,按照国办发(1991)15号文件规定认真执行。 按照谁拖欠谁清理和先清欠后建设的原则,凡属国家或地方投资项目,对有还贷能力的建设单位,由银行直接一次扣还,暂时还不了或一次还不清的,要定出还款计划,由银行逐步扣还,同时建设单位还应按规定承担欠款利息。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欠缴税利的,经税务、财政、银行和施工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建设银行划拨基建投资时,按欠缴利税额,先拨转给施工企业补缴税利。 根据国发(1991)15号文件规定,对清欠中应付未付的拖欠款由银行扣款,并按国家规定加付滞纳金,偿还给被拖欠的施工企业。 新开工程在开发前,要由经办行提供验资证明,发现投资不足,或资金无保障的,开户银行要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即可停止施工,因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14、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定点向建立劳务基地,建立相对稳定、紧密配合的专业劳务协作关系。 15、扩大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开发范围。高速企业组织结构,发展企业集团。以国营大中型骨干建筑施工企业为龙头,有计划地与各级勘察、设计、建材或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展联合经营,建立企业集团。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经批准,可以赋予对外工程承包权。 各地市建设局(委、办)房管局和开发公司从商品房建设中划出任务总量的适当部分,在国营一、二级施工企业中进行招标,择优使用施工队伍。 16、“八五”期间,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用企业自筹资金建设职工住宅,经批准,可适当减收各种费用。 17、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制。按省委、省政府晋发(1991)26号文和省财政厅“晋财预(1991)第2号”“省建行”“建晋经字(1991)34号”联合文件执行。新的一轮承包,要健全完整的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实现利税,资产增值、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约率,设备完好率和技术进步收益率等指标,并与工资含量包干的考核工作衔接起来。把承包的落脚点放在工程项目上,实行项目集体承包、企业全方位、全员承包,不搞单位工程个人承包。 18、继续实行和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推行优化劳动组合,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企业职工工资须同经济效益挂钩,经济效益好的,工资可以上浮;经济效益差的,工资必须下浮。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分配,由企业自主决定。 19、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素质。从严整治企业内部各基管理秩序,抓好三基(基层、基础、基本功)工作,严格质量、定额、成本、材料、计量、设备、档案、工艺规程、安全、现场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与考核,认真做好企业各项管理达标升级工作。实行定额用工,限额领料,克服以包代管,管理滑坡的倾向。要认真开展双增双节活动,大搞多种经营,增加收入,减少损失浪费,向管理要效益,以优质求信誉,切实把经济效益搞上去。 20、推进施工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带动企业内部配套改革,实行项目法施工,加强项目的经济核算,提高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强化项目法施工的质量管理,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有效手段,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抓好项目法施工的制度化建设,强化项目法施工的各项基础工作。 21、把企业技术进步纳入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的考核,大力开展多种形式各多层次的工法培训,认真抓好工法成果的应用。抓好企业技术装备的维修、管理和应用,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 22、按省委、省政府晋发(1991)26号文件,理顺企业领导体制,加强企业党组织的建设,支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健全职工代表制度,切实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
时间:2009-02-06 08:59:1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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