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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斌付检察长在山西省第十一次检察会议上的讲话
 

山西省第十一次检察会议文件之十三

1992.12.20

  2、个人承包、租赁企业中贪污罪的客体问题。

  由于承包租赁等企业中资产组合形式多样化,发生在这些企业中的犯罪的客体,也呈多样化的趋势。目前,我们判定贪污罪客体的主要依据,就是看犯罪行为侵占的对象是否为公共财物。具体到承包租赁企业,我们认为在利润按比例分成的承包、租赁企业中。承包人、租赁人在未按约分成私自侵吞,骗取企业财物的应以贪污罪论处,原属全民或集体企业所有的财物,交由承包人、租赁人经营的除合同约定的转让外,承包人、租赁人、非法占为己有的,应以贪污论处;

  但在上交利润大包干的承包、租赁企业中,只需承包人、租赁人按约履行合同,完成了利税任务,无论其余用何种手段占用剩余利润的,都不属于贪污。

  名为承包租赁全民或集体,实为个人投资以办的企业的财物不能成为贪污罪侵害的对象,大包干的承包租赁企业在合同未到期时,发生包方强行终止合同履行的,侵犯对象的性质难以确认,这种情况应以合同纠纷交有关部门处理。

时间:2009-02-06 09:37:2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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