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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问答 |
1、问:今年自行申报有哪些变化和新的规定呢? 答:今年自行申报的规定没有太大变化,主要是增加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但纳税与申报并非一个概念,纳入申报的收入未必都要纳税。比如说,07年股市和基金投资比较火,很多人都有收益,有的甚至达到或超过12万元,那么就应该进行申报。按现行政策规定,股票转让所得不需缴纳个税,因此这部分人仅仅需要申报一下年所得,而不必缴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也未必都纳税。根据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偶然所得也未必都纳税。以抽奖中奖为例,通常情况下,中奖按偶然所得的20%税率计算纳税。但发票中奖就未必了,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税金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取得免税所得的纳税人只需要进行申报而不需要补缴税款。
2、问:《办法》出台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申报办法跟以前相比有变化吗? 3、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何时修订的,又是从何时开始实施呢? 答: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作了相应修改,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 年3月1日起施行。
4、问:新修订的税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在政策衔接的时间上有哪些注意的问题? 5、问:基于调整个税起征点的施行时间,一些单位有可能将2月份的工资放到3月份发放,这样做是否会省税? 答:这样做尽管可以使用2000元的新标准,但3月份工资也要相应延迟到4月份发放,否则3月份就要发放2月份和3月份两个月的工资,按照税法规定,当月的全部工资要合并计算纳税,事实上会加重税收负担。 6、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主要在哪些方面作了修改? 答:《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现行《实施条例》只是规定与该标准相关的其他内容。这次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后,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也对其他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主要有:第一,重新定义了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二,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现行《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在每月减除1600元费用后按规定纳税。考虑到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第三,调整了涉外人员(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因此,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实际扣除标准仍维持4800元/月不变。 7、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方面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首先对纳税人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其次,对扣缴义务人来说,明确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内容,即向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础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应涉税信息。 8、问: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 答:“自行纳税申报”有两种情形:1、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9、问:申报的内容有哪些? 答: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劳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国务院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10、问: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答: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1、问:如果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时发工资时,单位财务部门已经足额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年终还需要自行申报吗? 答:需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按规定自行进行纳税申报。 12、问: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 答:"年所得"包括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13、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一式两份)、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14、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信息?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时,一般只需填写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 15、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何时申报? 答: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 16、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同时在我市和其他地市任职的,应就取得的所得向我市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企业承包承租人,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我市从事个体或承包承租生产经营的,应向我市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不符合以上情形的,均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户籍在我市的纳税人,应向我市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户籍不在我市,但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就取得的所得向我市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17、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何种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经税务机关干部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问: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答:(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时间:2009-02-12 15:36:0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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