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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扩大城市公有住宅补贴出售试点的报告》 |
(1984年10月11日 国发〔1984〕140号) 经国务院批准,1982年在常州、郑州、沙市、四平4个城市进行了新建公有住宅补贴出售试点。两年来的实践证明,这项改革是成功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经验。现将四个城市试点情况和下一步扩大试点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
从试点以来,四个城市已补贴出售住宅2140套、建筑面积114500平方米,投资约1640万元,已收回和将分期收回的资金约占投资的30%。试点中,职工购买住宅非常踊跃。常州市首批出售158套住宅,第一天登记认购的就有450户,10天内登记认购的逾千户,许多群众凌晨就去排队。买到房子的群众十分感激党和政府的关怀,把出售住宅比为"及时雨",是"久旱逢甘霖",有的高兴地说"我们总算有了个家"。 (二)
现在,许多城市纷纷要求试点,对改革表现出强烈的愿望,这种积极性是可贵的。但是,也要看到,这项改革涉及面广,难度确实较大,在目前情况下,要在全国铺开,条件还不具备。为了稳妥起见,建议先在一部分城市扩大试点,以便继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为将来在全国推广打下更扎实的基础。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目前,已有北京、天津、上海市和23个省、自治区的80个城市要求试点。经研究,同意北京、天津、上海市作为扩大试点城市;各省、自治区扩大试点的城市,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二、住宅的售价要考虑职工的支付能力。售价包括:(1)住宅本身建筑造价;(2)小区内给排水、供暖、供气、配电及道路的建设费用;(3)拆迁补偿费(即旧房折价费)。其它公共设施建设费用和建筑税、能源交通费等不应摊入售价内。 三、个人购买的住宅应免征房产税和契税。据计算,一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住宅,造价约为1万元,如按原值1.2%征收房产税,一年就是120元,高出住公房租金(每年60元)一倍。如果买房钱再加上各种税金,群众负担过重,势必影响购买住宅的积极性。在北方采暖地区,对购买补贴住宅职工的取暖费用仍按住公房对待,不要额外收费。 四、根据国家计委计资〔1984〕1302号文件的意见,今后各单位建造住宅向个人出售,不计算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按国务院(82)国函字60号文件规定,试点城市新建向个人出售商品住宅,所需钢材、木材、水泥、玻璃等,应列入地方物资分配计划。 五、当前公房补贴出售中的一个主要困难是购、建房的个人和单位缺乏足够的资金。建议建设银行对扩大公有住宅补贴出售试点城市的房产经营部门,今后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贷款指标;在扩大试点城市,工商银行要根据存、贷结合的原则,举办购建房储蓄、贷款业务。 六、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住宅补贴出售涉及各个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必然会触动现行的某些制度、规定,没有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是不行的。鉴于这一情况,建议国家计委、财政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努力把这项工作搞好。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研究执行。 |
时间:2009-02-12 16:29:2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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