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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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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什么是车船税?
答: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问:车船税是新税吗? 答:我国对车船征税的历史很悠久。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国务院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有关规定,该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以上两个税种自开征以来,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内外两个税种,不符合简化税制的要求,也与WTO有关国民待遇等规则不相符合,而且这两个税种的征免税规定不够合理,税额标准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前物价水平相比已明显偏低。因此,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国务院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合并修订,2006年12月29日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统一征收车船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一是合并了两个税种,二是适当调整了税目分类和税额标准,三是对车船税的减免项目进行了调整,四是加大了征管力度。 3、问:哪些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车船税? 答: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外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同时,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 4、问:哪些车船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其中,车辆为机动车,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5、问:车船税的应纳税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不同类型车船的税额幅度作了规定,在山西省的《实施办法》中,省政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毗邻省份税额调整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了我省的具体适用税额。 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山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6、问:车船税有哪些减免政策? 答:(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例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根据山西省的《实施办法》规定,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在城市中或者毗邻城市之间以及向农村延伸服务,或者在农村客运班线上,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和站点营运,供公众乘用的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在本县(市、区)或者毗邻县(市、区)区域内,客运线路起讫点一端在城区、另一端在农村或者两端均在农村的客运班线。 7、问:对车辆自重尾数和船舶净吨位尾数如何计算缴纳车船税? 答: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者,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8、问: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答:纳税人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就负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车船的登记手续,则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若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的类型和用途、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和使用状况等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9、问:车船税应当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答: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10、问:车船税由什么部门负责征收? 答:车船税属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对于机动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缴税成本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税款。 11、问:为什么要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答: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的特点,且纳税人多为个人,征管难度较大。另外,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排队时间长等种种不便。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税源控管水平,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 12、问: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有什么义务? 答: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13、问: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有什么权利? 答: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而且,纳税人缴税后,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作为已缴纳税款的证明。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该保险单到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14、问: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有什么义务? 答: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办理此项业务时,要严格按照车船税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15、问:纳税人不按规定缴纳车船税,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车船税税款,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并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6、问: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机动车车船税或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解缴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款,将承担哪此法律责任? 答: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机动车车船税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少缴车船税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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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2-12 16:50:41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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