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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问答 |
1、问: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问:为什么要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修改? 答: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活动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以来,对于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土地的供需矛盾变得更加尖锐。这些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是新建设用地规模过度扩张;二是土地利用相对粗放;三是用地结构不够合理;四是土地使用的区域差异继续拉大。针对上述现象,为了更加合理地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3、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修改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根据山西省新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执行标准,目前长治市市区一等土地执行每平方米16元、二等土地执行每平方米9元、三等土地执行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长治市属各县区土地税税额标准从每平方米0.8元至9元不等;二是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条例》的规定只适用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用地一直没有征收土地使用税,为公平税负,新《条例》规定,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这样规定,符合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的要求,也符合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方向;三是修改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条款。 4、问:哪些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5、问: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问:土地占用面积未测量前,如何确认土地占用面积?
答: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占用面积未测量前,按下列规定办理: 7、问:山西省现行土地使用税税额执行标准是什么?
答:(一)大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15元至30元,二等9元至24元,三等3元至9元。 8、问: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标准确定及征税范围是什么?
答:(一)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市辖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非农业人口按公安机关在册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辖区。 9、问:山西省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根据此规定,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征收入库。 10、问:哪些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答:(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条例》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形外,山西省规定对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山西省规定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使用之月起十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的厂区、宿舍区内部道路、花园、绿化区等公共用地,是否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的厂区、宿舍区内部道路、花园、绿化区等公共用地,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问:新征用的土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
时间:2009-02-12 17:39:3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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