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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问答

  1问: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问:为什么要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修改?

  答: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活动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以来,对于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土地的供需矛盾变得更加尖锐。这些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是新建设用地规模过度扩张;二是土地利用相对粗放;三是用地结构不够合理;四是土地使用的区域差异继续拉大。针对上述现象,为了更加合理地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3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修改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根据山西省新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执行标准,目前长治市市区一等土地执行每平方米16元、二等土地执行每平方米9元、三等土地执行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长治市属各县区土地税税额标准从每平方米0.8元至9元不等;二是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条例》的规定只适用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用地一直没有征收土地使用税,为公平税负,新《条例》规定,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这样规定,符合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的要求,也符合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方向;三是修改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条款。

  4问:哪些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5问: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问:土地占用面积未测量前,如何确认土地占用面积?

  答: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占用面积未测量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但土地登记簿上有登记的,按照登记簿上登记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土地登记簿上也没有登记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7问:山西省现行土地使用税税额执行标准是什么?

  答:(一)大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15元至30元,二等9元至24元,三等3元至9元。
  (二)中等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9元至24元,二等6元至15元,三等3元至6元。
  (三)小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9元至18元,二等6元至9元,三等1.8元至6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为三个等级:一等4.5元至12元,二等2.4元至6元,三等0.9元至3元。
  贫困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最低税额的30%。
  非贫困县的建制镇行政区域内除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应税生产经营用地可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8问: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标准确定及征税范围是什么?

  答:(一)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市辖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非农业人口按公安机关在册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辖区。
  (二)县城是指县级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城镇。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级国家机关所在的城镇行政区域。
  (三)建制镇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种植、养殖、饲养生产用地和农民居住地以外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用的土地。
  (四)工矿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9问:山西省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根据此规定,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征收入库。

  10问:哪些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答:(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条例》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形外,山西省规定对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山西省规定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使用之月起十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的厂区、宿舍区内部道路、花园、绿化区等公共用地,是否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的厂区、宿舍区内部道路、花园、绿化区等公共用地,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问:新征用的土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时间:2009-02-12 17:39:3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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