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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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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高法[2002]5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已于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现就贯彻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司法鉴定 对处委托 规定 贯彻意见(共印230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2年4月18日印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已于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现就贯彻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司法鉴定人的选择范围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选择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为对外委托对象时,应在本辖区内进行,原则上不得在本辖区外选择。 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对外委托司法鉴定: (一)依靠本机构技术力量,无法完成的司法鉴定案件;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对外委托的司法鉴定案件。 三、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程序 (一)由于本机构技术力量的原因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按如下程序办理: 1、有关承办人提出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申请,内容应包括案由、简单案情、对外委托的原因等; 2、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3、分管司法鉴定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 4、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审批; 5、批准对外委托后,有关承办人应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6、不批准对外委托的,由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二)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按如下程序办理: 1、有关承办人提出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申请,内容应包括案由、简单案情、对外委托的原因等; 2、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3、分管司法鉴定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4、承办人应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四、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管理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问题。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应建立对外委托档案。 五、对外司法鉴定的统计工作 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认真开展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统计工作,并按季度上报省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 省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将定期向全省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审批表》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统计表》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审批表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统计表 呈报单位 填表时间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印制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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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20 06:18:27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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