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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县公安局能否对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进行“二裁”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六日 各行署、市、县公安处、局,各企业公安处: 现将公安部[88]公(治)字4号《关于县公安局能否对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进行“二裁”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行使县(区)公安局职权的企业公安处,也按公安部的《批复》执行。 公安部关于县公安局能否对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进行“二裁”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88] 公(治)字4号 发布日期:1988-1-25 执行日期:1988-1-25 甘肃省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县公安局能否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进行“二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商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过程中,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所作裁决的,应当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诉,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可以行使申诉裁决权。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对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所作的申诉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时间:2009-02-16 08:17:2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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