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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文  号: (88)财商293号

标  题: 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颁布日期: 1988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 1988年1月1日

终止日期: 1997年9月8日

类  别: 企财

颁布单位: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第六批)废止  

  为了促进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配套、完善、深化和发展,根据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1988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现对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各项原则和有关办法,均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企业), 各地在推行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   

  二、企业实行经营后,要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经营责任制,积极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分析”、“内部银行”等行之有效管理办法,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不断增强竞争能力,把承包指标分解落实到柜组、职工,确保承包任务的完成。   

  三、对有条件的商业企业,应推广实行承包人财产抵押承包和全员财产抵押承包办法,抵押金同承包合同履约情况挂钩。抵押金可在签定承包 合同时一次交纳或在工资、奖金中分期扣交,专户存储。承包期满,企业如全面完成承包任务,抵押金如数返还;如未完成承包任务,抵押金按合同规定扣抵。   

  四、确定承包期内企业全民所有制资产增值目标。财政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确定企业在承包期内的全民所有制资产增值目标,企业必须按规定把留利主要用于企业发展,以保证全民所有制资产增值。企业在承包期内发生国家财产的损失,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负担。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企业不得自行核销财产, 冲减国家资金。   

  五、承包企业的留利在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提存风险基金,用于“以丰补欠”承包期满后,风险基金结余可按规定比例转为业务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六、建立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在合同中确定库存商品适销率。企业可按销售额按月或按季提取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在所得税前列支。具体提取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但不调整承包基数。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处理有问题商品时的损失。在承包期内,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可跨年 度结转使用。承包期满后,经审查如达到合同规定的库存商品适销率,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结余部分,可转作企业当年利润处理。   

  七、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承包企业要保证全民所有制固定资产完好。企业在承包期内要按规定分月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提取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固定资产原值、新旧程度、承包前修理费实际开支等因素确定,年提取率一般按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的3%。预提的修理费专项用于固定资产修理,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八、承包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物价管理制度,维护消费者利益,不能随意涨价或变相涨价。对于违反物价政策的非法收入要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并按国务院《价格管理条例》对承包经营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九、国营粮食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时间:2009-02-16 11:23:3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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