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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
(高检发(1997)4号)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决定》,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大意义。中央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关键。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农民的积极性。减轻农民负担决不只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党和政府同农民群众的联系的重大政治问题。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维护基层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高度,真正把减轻农民负担当作大事,抓紧抓好。 二、对加重农民负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办。凡是挥霍、侵吞集体和农民资财,构成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的,都要依法严肃查办;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目无法纪,违法采用强制手段,严重侵犯农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严重事件和死人伤人恶性案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处理。 三、加强基层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检察室的职能作用。乡、镇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要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积极受理并依法查办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 四、结合贯彻执行《决定》,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以及法律的有关规定,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要以案释法,对检察机关查办的典型案件,有选择地公开报道,警示干部,震慑犯罪。 1997年2月12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97年02月12日 实施日期:1997年02月12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02-17 11:37:2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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