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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制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裸体的人体彩绘活动的通知 |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场、广场、公园、展览会、展销会、娱乐演出场所、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场所进行裸体的人体彩绘活动,违者依法查处。 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 |
时间:2009-02-17 15:40:1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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