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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文化厅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方便广大群众和基层部门办事,优化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和文化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公是我厅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树立行业新风,优化发展环境"的一项具体措施。根据国务院有关条例和文化部规章授权山西省文化厅履行审批职责并纳入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有:

  1、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和连锁经营单位;

  2、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

  3、申请设立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4、申请设立演出公司和演出经纪公司;

  5、申请进行营业性组台演出和营业性涉外演出;

  6、申请设立电影发行经营单位。

  第三条  由山西省文化厅负责受理审批的各个事项,受理审批时的所有业务文件均须从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进出,申报单位只需将申请文件和必备材料从服务窗口递入,即可按规定时限领取审批结果。其他中间环节,由本厅内部协调处理。

  第四条  各市(地)文化局负责审批,但需报送山西省文化厅备案的事项有:

  1、设立歌舞娱乐场所;

  2、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

  3、设立营业性演出团体;

  4、个人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5、设立电影放映经营单位;

  6、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7、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单位;

  8、设立音像制品出租经营单位;

  9、设立音像制品放映单位。

  第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公遵循"礼貌服务、规范运作、科学管理、方便群众、自我约束、廉政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五条  按照公平、公正、便民、效率的要求,行政审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与工作制度: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五要"、"五不准":

  要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熟练掌握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和文化市场经营项目审批原则;

  要热情接待来宾,认真解释政策、耐心答复疑惑、及时处理问题;

  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审批、照章办事;

  要恪守职责、廉洁自律,团结同志、服从大局,勤政高效、树立形象;

  要按照权限与时限及时处理申报事项,并认真执行保密规定。

  不准对来宾态度蛮横、言语粗暴;

  不准利用职权索要钱物或报销费用;

  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审批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不准利用职权为家人、亲友走后门、牟私利。

  第七条  公开审批事项制度。通过山西省文化厅办公大厅所设电子显示屏、电脑触摸屏和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所备办事指南、宣传单和口头咨询等方法,将山西省文化厅根据国务院有关条例和文化部规章授权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布于众,并公开申报条件、报审材料和办事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等。

  第八条  坚持文件受理与办理分开制度。凡属我厅受理审批的所有项目的申报文件、资料及批件均从服务窗口进出。服务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有关申请后,由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登记后送有关处室办理(主办处室收原件,协办处室就分管业务进行审查后向主办处室反馈意见),处室审查后按管理权限决定批复或转报分管领导批复;正式批件返回服务窗口后,由服务窗口通知(打电话或发手机短消息)申请人按规定缴费、取件。报件办理期间,厅机关内部封闭办公,由服务窗口集中对外;业务处室工作人员不直接与申请人接触,处理公文对事不对人,保证行政审批的公正性。

  第九条  实行限时审批制度。根据不同审批事项,依法设定工作流程,核定工作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理的,要经过必要的程序批准;对不能按时办结审批事项者,给予一定处罚,直至离岗培训。

  第十条  建立审批事项信息公开制度。要将通过电子显示屏、电脑触摸屏、办事指南等文字资料和山西省文化厅网站,将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审批事项、申报资料要求、行政审批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业务咨询电话与投诉举报电话等予以公开,并定期公布登记发证情况,随时刊发有关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政策、信息和行政管理工作重要动态,方便群众及时、全面了解文化市场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公开查询制度。各项审批事项办理进展情况要实行公开查询,即申请人凭收文回执上提供的受理登记号,可通过电话查询办理情况,超期文件还可到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直接查询。同时,机关大厅内设置信息查询电脑触摸屏,摆放《山西省文化厅行政审批服务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了解行政审批制度、事项审批要求和查询渠道及监督办法。

第三章  窗口职责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在山西省文化厅党组及本厅行政审批改革领导组、本厅行风评议领导组领导下工作。本厅行政审批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本厅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及厅办公室、文化市场处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音像室等负责大厅日常管理和安全保卫。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根据业务需要定岗定责,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熟悉本岗位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熟练运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并通过专门培训后上岗。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要科学设置工作流程,确定工作时限,并对各类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负责收发文件,接待和解答申报查询等。收文包括核查申报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登记、编收文号、确定办文处室、及时录入电脑;发文包括送审、签发、定密级、校对、印发、归档。

    第十六条  办理完毕的批文由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统一发送,各业务处室不得将办结的批文直接交付申报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  通过服务窗口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处室要根据自身的职能,划分职责权限,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强化内部管理,严格劳动纪律;要支持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工作并服从统一调度,同时要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到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公。

第四章  业务接待

  第十八条  在申报文件承办过程中,需要申报单位说明或解释问题、修改补充有关资料或需要主管处室派人进行现场查看等,须由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统一联系安排接待。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所有申报、咨询、查询或要求提供其他服务的群众,都必须热情接待,礼貌用语,诚恳办事。

第五章  审批流程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报审条件的申请进行分类登记,并送主办处室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主办处室接受行政审批服务窗口递交的申报材料 并进行审查后(包括按规定要求进行实地查看、验收经营场所),按管理权限决定批复或报分管领导批复,然后形成正式批件返回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接受主办处室正式批文后,负责证照编码、打印,并通知申请人按规定缴费、取件。

第六章  配套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为群众提供快捷方便查询渠道,查询分为电话查询和电脑查询。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负责电话查询,工作人员接待电话查询时,须记录电话内容,能解答的即时解答,不能解答或需专门处理的,呈报有关领导并获得批示后,按批示答复来电者;同时在机关大厅采用触摸式电脑屏幕提供办事指南和申报项目办理情况查询。

  第二十四条  印制文化市场行政审批服务办事指南,并放置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及机关大厅,供申报单位或有关群众取阅。

  第二十五条  机关大厅设置电子滚动显示屏,宣传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有关信息和重大动态,披露本厅重大行政事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和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对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受理情况和工作状况进行跟踪监督,随时了解和抽查服务情况。

  第二十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要将受理登记、审批服务情况逐月整理上报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受理审批项目工作时限到达后通过行政审批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向主办处室发出口头(电话)催办通知;对期满未办结的申报事项向主办处室发出《催办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收到《催办通知书》后,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负责人应亲自督办,督促承办人在催办期限内办结,并将延误原因、处理意见书面反馈督办部门。

  第二十九条  行政审批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发出《催办通知书》后两个工作日,主办处室仍未办结审批事项时,督办部门要发第二次《催办通知书》,并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第二次催办后两个工作日还不能办结的,交由厅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调查,写出专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厅领导审批,对主办处室受理审批事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审批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对办事处室被书面催办的次数进行登记和汇总,作为对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按时或提前优质办结的给予表彰,对超时未办、超时不办和不按要求办结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一条  承办、督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领导决定、指示,严格遵守本厅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工作,勤政务实,廉洁奉公,高效、优质办好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

  1、严格遵守本办法,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受到申报单位和群众好评的;

  2、主动创造条件,克服困难,提前、优质办结受理审批事项的;

  3、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发现和避免工作中的差错、漏洞的;

  4、谢绝吃请、拒收或上交礼品,排除各种干扰,严格按法规、政策处理申报事项的;

  5、在廉政勤政、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

  1、违反本办法,私自将申报人带到办公室或其他场所商谈审批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2、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期间私自约见申报单位人员徇私办理的;

  3、在申报材料递送交接过程中,不按规定登记、签收、保管,造成文件资料丢失的;

  4、私自将申报材料或审批文件带出办公室造成不良后果的;

  5、不能熟练使用电脑或有关办公自动化系统,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实行离岗培训:

  1、违反本规定,两次以上与申报单位私下串连,违反法规、政策及有关要求办理审批事项,造成严重影响的;

  2、私自向申报单位透露审批办理情况和领导批示的;

  3、丢失申报材料或审批文件二次以上或丢失重要批示、批件一次以上的;

  4、因受理行政审批事项而接受申报单位宴请或礼金、礼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经行政审批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第二次催办后,仍不能按催办要求完成审批事项工作的;

  6、所办审批事项质量低、差错多、造成恶劣影响的;

  7、业务素质低,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或作辞退处理:

  1、私自收取、截留、滞留申报材料或审批文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2、丢失重要批示、批文两次以上的;

  3、泄露领导批示,或将领导批示告知申报单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4、经领导批示和办公室核稿后,擅自增删、涂改批文内容的;

  5、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营私舞弊的;

  6、因私自使用非法软件造成电脑病毒感染或违反电脑操作程序造成办公自动化系统损坏和数据丢失的;

  7、其他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  承办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后,要酌情给予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本厅行政审批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

时间:2009-02-17 15:46:3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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