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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纺织工业部印发 (87)纺办字第5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法制建设,适应国家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纺织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纺织工业系统的大中型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法律顾问室,配备法律顾问或专兼职经济法律工作人员。 第三条 纺织工业企业的法律顾问室,是在厂长(经理)直接领导下,从事企业经济法律工作的职能机构,具有管理、协调、指导本企业的法律事务的职能。 纺织工业企业的法律顾问从事企业经济法律专业工作、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企业的正当权益,是厂长(经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参谋和助手。 第四条 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纺织工业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是: (一)企业经营决策的合法性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厂长(经理)在本企业的经营范围内,寻求最佳方案,求得最好的效益。 (二)协助厂长(经理)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保证国家法规在本企业内正确实施。 (三)对本企业经济合同进行管理。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涉外经济合同的谈判、签约活动。 (四)就企业活动和具体项目的确定,提供《法律顾问建议书》。其中的重点工作是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以及随之而来的风险预测和相应的对策设想。 (五)在厂长的授权委托范围内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六)配合本企业有关部门普及法律常识 (七)向本企业各业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学习有关经济法规。 (八)办理厂长(经理)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六条 纺织工业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列席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会议。 (二)有权查阅本企业的有关文件、规定、会议记录和各类报表、资料,因工作需要可以阅读上级有关文件。 (三)对本企业发生的违法、违章行为,有责任向厂长(经理)报告,要求及时制止和纠正,有权向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任何人不得阻止或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 (四)法律顾问参与诉讼活动时,有权向本企业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取证。 第七条 纺织工业企业聘任法律顾问的条件: 企业法律顾问,应从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既懂法律又懂经营管理的人员中聘任。 法律顾问的职务为:助理法律顾问、法律顾问、主任法律顾问。 凡中等法律专业毕业、在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或高中文化程度、在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经过法律专业系统培训的,以及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均可被聘任为助理法律顾问。 凡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在企业工作二年以上或受过高等教育、在企业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资格的人员,经过法律专业培训结业的,均可被聘任为法律顾问。 凡熟悉本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充分的法律知识,担任法律顾问三年以上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可就聘任为主任法律顾问。 凡熟悉本企业经营管理,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可被聘任为兼职法律顾问。 其他条件相当尚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根据企业的需要,可先调入企业法律顾问室工作,待法律专业培训结业后,根据情况聘任适当的经济法律工作职务。 第八条 纺织工业企业法律顾问的待遇,按照国家经委经职改字【1987】9号通知《关于企业经济法律工作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实施意见》办理。助理法律顾问相当于助理经济师,法律顾问相当于经济师,主任法律顾问相当于高级经济师。 第九条 凡担任本企业的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被聘任为法律顾问的,其原工资待遇高于现职的,保留原待遇,低于现职的按现职待遇。 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室和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从事本企业经济法律专业工作。其中,取得兼职律师资格的人员,经厂长(经理)同意,可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从事律师事务。 第十一条 纺织工业企业的法律顾问室应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经济法律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十二条 设有法律顾问室的企业,因工作需要仍可聘请律师为本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代理诉讼、参加谈判。本企业的法律顾问人员应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纺织工业部。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
时间:2009-02-20 08:01:1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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