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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 |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发(1988)66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几项措施报告的通知下达后,有些地区仍然不够重视,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当前,货币投放仍然过多,贷款增加较猛,储蓄滑坡的情况没有显著改变。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治理通货膨胀,稳定金融,稳定经济。为此,现特作如下决定: 一、银行货币、信贷必须控制在核定的指标之内,重点支持以下方面:职工工资和国家规定的奖金、补贴的现金支出;群众提取储蓄存款的现金支出;农副产品收购,包括外贸出口的农副产品收购合理的贷款;人民生活必需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除此之外,银行都要严格控制。 二、从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凡在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开户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各类公司等,提取工资、奖金、补贴等消费基金,一律维持在八月份(扣除防暑降温费)的水平上,超过部分银行不支付现金。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基数的,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省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各地区今年的贷款规模,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银行和有关部门加以落实。未经批准,均不得突破。 四、各地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必须立即停止对国家计划外项目、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和自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拼盘"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贷款。对小纱厂、小烟厂、小酒厂、小毛纺厂和小炼油厂等企业一律停止贷款,已经贷款的,必须限期清理收回。要切实加强对拆借资金的管理,专业银行之间拆借资金,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严禁用拆借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 五、严格控制流动资金贷款。对经营性亏损企业、产品滞销积压的企业和倒买倒卖、抢购、囤积物资的企业、公司等,必须立即停止贷款,已经贷款的要限期收回。除国家指定的商业、供销部门和种子公司(收购种子)外,对其它部门、单位一律不准发放粮食、棉花的收购贷款。对抬价收购和跨地区抢购农副产品的,银行不予贷款,不支付现金,不办理转帐结算。严禁以任何形式挪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对企业通过预付货款搞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不予贷款。 六、稳定和增加储蓄存款。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办好保值储蓄业务。要拿出一批高档耐用消费品同银行储蓄挂钩,办理奖售储蓄。要加强储蓄的宣传解释工作,改善银行的服务态度和营业设施,搞好金融服务。 七、从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全国各级各类信托投资及过,一律停止发放信托贷款或投资,一律停止拆出资金。对已发放的贷款中,如确属支持能源、交通、原材料和中外合资的项目,全国性信托投资机构在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地方信托投资机构在报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批准并报总行备案后,方可继续支持。 八、抓紧清理整顿信托投资机构。所有信托投资机构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自查:(一)是否超过规模发放贷款,已经超过的,必须立即压会到规模之内。(二)是否超过规定比例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投资,已经超过的,必须立即压回到比例之内。(三)是否支持了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项目和国家计划外项目,已经贷款或投资的,必须立即清理收回。(四)是否以假委托形式发放信托贷款,已经贷款的,必须立即收回。(五)是否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贷款利率,乱拉资金,已经乱拉的,必须立即退回。(六)是否有支付或收取好处费或"回扣"等情况,如有这种情况,必须立即纠正。 各信托投资机构自查以后,要接受人民银行的检查。在检查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该撤的要撤,该并的并,该罚的罚。对符合条件需要保留的,必须在报经人民银行总行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再成立信托投资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 九、从今年十月份开始,在全国组织开展信贷、现金大检查,着重检查国务院国发【1988】53号文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决定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作出严肃处理。信贷、现金大检查的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制定下达。为加强对信贷、现金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抓,组织各方面力量,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此件不登报、不广播) |
时间:2009-02-20 08:06:1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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