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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章程 |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国家计委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是指: 国家能源投资公司; 国家交通投资公司; 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 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 国家农业投资公司; 国家林业投资公司。 第二条 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均是国务院开发和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是国务院直属局级(副部级)公司。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国家交通投资公司、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和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由国家计委归口领导,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参与指导;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和国家林业投资公司由国家计委与主管部门归口领导,以国家计委为主。 第三条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宗旨是按照国家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要求,运用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开发、经营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包括社会效益),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发展。 第四条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既具有控股公司的职能,使资金能够保值增值,又要承担国家政策性投资的职能,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 第五条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主要任务是: 1、承包和经营本行业中央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经营与本行业有关的横向交叉和综合利用等方面的项目;向地方、企业投资的项目参股;经营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含合作经营)项目和对外投资,保证承包的新增生产能力和国家建设任务的完成。 2、通过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对地方、企业资金的导向,使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地区结构不断优化。 3、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经济手段使资金保值、增值。 第六条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经营中央投资收回的资金,除按规定留成的以外,全部转为中央基本建设基金。 第七条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独立开展业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八条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信守合同,讲求效益。 第九条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注册资金额: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国家交通投资公司、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和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各为人民币八亿元(其中外币一亿美元);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国家林业投资公司各为人民币四亿元(其中外币二千万美元)。 第十条 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国家交通投资公司、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和国家林业投资公司总部均设在北京。根据业务需要,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分支机构,负责某方面的业务。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主要经营范围: 1、国家能源投资公司:负责开发和经营煤炭、电力、核电、节能的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和石油工业用中央投资安排的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2、国家交通投资公司:负责开发和经营铁道、公路、水运、邮电、民航的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在铁道部"七五"实行包干期间,协同铁道部安排中央投资的经营性项目。 3、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负责开发和经营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包括新型建材)、非金属矿、医药、黄金的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在有色和石化公司"七五"实行包干期间,协同两个公司安排两个公司中央投资的经营性项目。 4、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负责开发和经营机械、电子、船舶、汽车、轻工、纺织、烟草的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5、国家农业投资公司:负责开发和经营农业、牧业、渔业和饲料工业等的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6、国家林业投资公司:负责开发和经营林业、森工的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章 业 务 第十二条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对全部由中央投资的经营性建设项目,负责与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和地方协调成立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联合投资的经营性建设项目,负责与有关投资各方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商,成立建设项目董事会。一般改、扩建项目的有关工作由企业负责。 第十三条 对中央投资或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经营性项目会同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企业)及有关部门,组织招标(包括向国外招标)。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对其开发和经营的项目向国家计委实行总承包;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企业)代表建设单位向有关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实行承包。 第十四条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 1、基本建设基金。"七五"三年以一九八八年计划为基础核定基数(经营性投资),由国家计委切块分给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一定三年不变。除国家规定免还基金本息的以外,由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与建设银行签定借贷合同。以后年度增加的投资,根据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由国家计委规定投向。"八五"计划确定后,根据专业投资公司承包的任务,切块安排,一定五年不变。 基本建设基金分为贷款和硬贷款两种,软贷款可用于国家政策性投资;硬贷款用于还款能力较好的项目。 2、信贷投资。银行按存款新增额的一定比例提供投资公司作为固定资产的长期投资。国家向银行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分配给各专业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认购。各专业投资公司为债务人,由专业投资公司向有关银行还本付息。 3、重点企业债券。由国家计委切块给各专业投资公司,由专业投资公司还本付息。 4、利用外资。新的利用外资项目,经批准,各专业投资公司可借用国家统借的国外贷款以及自借商业性贷款,由专业投资公司还本付息。 5、自有资金和其他资金。包括中央各部门经批准专项收取和专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由专业投资公司统筹安排。 6、国家分配必要的外汇,用于进口必需的设备、专项材料和购买技术等。 第十五条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进行自主经营。对国家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除政策性项目按国家计划安排外,其他项目可由专业投资公司根据资金的可能和经济效益情况择优安排。 第十六条 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可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承包建设任务。 第十七条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可向地方、企业投资的项目参股。办理与本行业有关的横向交叉、综合利用、设备租赁、扶持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和经营出口产品项目等业务。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有权委托银行筹措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经专项批准可通过银行在国内发行建设债券。 第十九条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开发和经营的项目,应按规定收回投资本息(参股项目分股利)和外汇,并按合同规定分产品。收回的资金,除按规定可部分留成外,其余的转为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按合同规定分的产品交国家分配,以保证国家重点生产和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条 经上级授权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和下属子公司,对外有如下权力: 1、按专项批准的额度,通过有关银行,向国外发行建设债券,或采用其他方式从国外筹集建设资金。 2、在国外独资或在国内外与外商合资(或合作)建设项目,经营企业,或进行其他经济合作。 3、办理进口设备、材料等。 4、对外担保和办理国际租赁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物色国内合资伙伴,介绍投资机会,提供有关投资信息。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二条 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一人,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下设若干业务部门,负责各项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对其开发和经营的建设项目,在公司内部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投资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国务院任命;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部主任、局级项目经理由国家计委任命;其余由各公司聘任。 第二十六条 经上级批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可设若干子公司,负责某方面的业务,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七条 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不单独设置后勤系统,统一设置服务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 第二十八条 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人员工资、办公和业务活动经费等从基本建设基金中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国务院授权国家计委批准后试行,修改时同。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
时间:2009-02-20 08:16:1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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